律政司副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答问内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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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首先想问国家秘密,特别是传媒免责抗辩的理由。如果一些内部的吹哨人,或是传媒揭发丑闻,是否符合局长所说的重大的公众利益?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今天有提及,以斯诺登事件作例子,她觉得可以考虑这是符合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局长是否认同?第二,想问有关延长羁留期,虽然正在谘询,政府认为应否由法庭审批把关?会否仿效外国一些同类的规则,可以有上诉的机制作制衡?谢谢。
保安局局长:首先,法例是全香港人人遵守的,不会有某些人因为属于特别的组织、专业、职业,就能在法例之上,不守法例。有关国家秘密,刚才讲过,定义很清楚。首先,你有否合法权限去披露?第二,这个披露会否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第三,(内容)会不会包含在法例内所提及的七个领域内?我想这是非常清晰的。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拿着一份写着高度机密、属政府内部传阅的文件,你很明显没有合法权限去披露。如果你披露,就着「三连中」的第一个元素,你便「中」了。假设你再「中」了另外两个元素,你便有很大机会违法。当然,也要看你有没有(犯罪)意图。我亦明白社会上在讨论是否应该要有豁免,为了公众利益给予豁免,我讲过我们会研究。但我亦想澄清,公众利益是很崇高的公众利益,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公众利益是很崇高的,因为是要与国家安全比对。如果只是纯粹满足好奇心,这个是否属(公众利益)?我相信大部分情况下未必是。首先,当然我们要先完成谘询,看看将来的法例怎样写,以及日后的情况是如何才可以谈论。但纵然有豁免,应该是(门槛)很高的。
第二,你提及羁留期。羁留期现在一般是48小时。我们发觉调查这些国家安全案件是很复杂的,很多时都是用很隐密的方式去犯罪,很多时与境外势力有关。我们在调查这些案件时,需要特别长的时间,不然就会让这些人逃脱。如果让他们担保,他们会逃跑、潜逃。你看见有很多潜逃的人士。第二,有机会让他们通知同谋。我们看到很多外国例子,包括英国在二○二三年的国家安全条例,亦(把羁留期)延长到14天。另外一些国家,包括新加坡,可以用行政手段(把羁留期延长到)两年。我们觉得应该有检讨空间,是否应该延长羁留期,从而防止一些之前的「短板」。至于(羁留期)多长,当然要检讨,以及如何制冲都是非常重要。例如是否行政措施或是法院手令,这个我们会聆听大家的意见,再进一步研究。多谢大家。
记者:第一个问题想问二十三条的谘询没有建议刑罚,原因为何?我们翻看二○○二年的谘询,当时是有的,有些罪行甚至是可以判处终身监禁的,会否担心若待有条文的时候才提及刑期,会让市民觉得太过严苛呢?第二个问题,想问今日有一个对传媒界的讲解,有没有包括香港记者协会?如果没有,会否觉得讲解可能不够全面?
律政司副司长:第一个问题让我先回答。大家也知道今次是在一个谘询期内的一份谘询文件,当然,我们列出了一些特区政府的看法和建议,甚至把本地或者外地的一些经验和一些参考都放在其中,让大家可以就我们今次建议的立法范围,向特区政府提出意见,所以我们十分期望在这一个谘询期内,市民可以就你们关心的、在今次谘询文件当中任何一点内容,向我们提出意见。
当然,在谘询期完结之后,特区政府会把该条例草案提交予立法会,进行一个立法过程。届时将会有相关条文的草案,我相信在立法过程当中,广大市民都有足够时间和机会在立法过程中表达意见。所以这一点大家无须担心和过虑。至于第二条问题,让我交给局长。
保安局局长:我们与传媒谘询当然要找有代表性及认受性的团体,刚才你所说的团体,它觉得任何人都是记者,就算是一名13岁的小孩、满口粗言秽语、拿着镜头影着执勤的女同事评头品足,它都觉得这些是专业记者,我们觉得它没有认受性,所以没有找它。
记者:这次谘询会是不是第一场谘询?对外国领事的解说工作开展了没有?另外想问局长有没有听过「系你太悲观啫,我睇到嘅系由治及兴嘅好处」这句说话?想问日后这一类语带双关的软性批评会否触犯二十三条?
律政司副司长:我先回答你的第一条问题。你没说错,我们刚刚开始了谘询期,刚才我在开始发言时都提及过,在接下来的谘询期里,我们会继续不断接触社会不同界别,亦安排了很多不同的这些解说会,听取各界市民的意见。至于你问有没有接触领事,其实特区政府安排了其中有一个场合,稍后会与包括外国领事见面,向他们讲解这次的谘询文件。至于第二条问题,我请(保安局)局长回答。
保安局局长:法律是很严肃的,第二十三条亦是很严肃。如果问在网络上写一句没头没尾、不知是什么意思的说话是否犯法,我想任何一个人回答都是太过轻率。
完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5分
香港时间21时35分
网上广播
律政司副司长与保安局局长会见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