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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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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发言: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我的第一项议案,调整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稍后我会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提出另外一项有关调整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的议案。

(一)根据香港法例《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7(a)条动议有关财务资格限额的拟议决议案

  我首先介绍第一项议案。

  根据香港法例《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援条例》)第7(a)条,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法援条例》第5和第5A条所指明的财务资格限额。

  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援条例》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透过法律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因此,「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分别设有不同的财务资格限额。

  根据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就《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普通计划」和「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会每年检讨,以计及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反映的一般物价变动情况。

  根据最新一轮周年检讨工作,在二○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三年七月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百分之一点八。我们建议相应把财务资格限额上调百分之一点八,即:

(a)「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433,010元增加至440,800元,以及

(b)「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2,165,060元增加至2,204,030元。

  我们已就以上建议增幅,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并作出汇报。委员对建议并无异议。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经调整的财务资格限额将于刊宪后生效。

(二)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动议,有关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检讨的拟议决议案

  主席,第二项议案,是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立法会可藉通过决议,修订在第18A(5)条下,可获豁免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的赡养费款额,以及在第19B(1)(a)条下,就遭遇严重困苦的个案,法援署署长可减少其保留款项的款额。

  如法援受助人从获批法援的诉讼中,讨回或保留任何金钱或物业,法援署署长有权根据《法援条例》第18A(1)条,从这些金钱或物业保留所需款项,以清还法援署为受助人承担的讼费及其他费用。这项权利称为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

  根据《法援条例》第18A(5)条,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不适用于每月赡养费的首9,370元。另外,如法援受助人遭遇严重困苦,法援署署长可根据《法援条例》第19B(1)(a)条行使酌情权,减少其保留的款项,前提是减少的款项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公正及公平。

  与财务资格限额一样,我们建议两项款额相应上调百分之一点八,即:

(a)第18A(5)条指明的款额由9,370元上调至9,540元,以及

(b)第19B(1)(a)条指明的款额由112,120元上调至114,140元。

  我们已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汇报检讨结果。委员会对上述建议并无异议。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决议刊登宪报后实施建议。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以上两项议案。多谢主席。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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