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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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一名雇员的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合共约六千元,亦没有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判令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约七千元的款项。上述违例情况是该公司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公司的董事亦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以及按劳资审裁处或仲裁处的判令支付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5分
香港时间18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