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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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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答覆:
 
问题: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消费者委员会接获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个案维持1 400宗以上。就保障消费者权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新措施打击教育中心、美容院或健身中心以不良营商手法(例如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及「疲劳轰炸」)取得涉及预缴式消费的服务合约;如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包括会否在明年内立法实施法定冷静期及在短期内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如没有新措施,当局如何加强打击该等不良营商手法;
 
(二)会否参考内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做法,订明透过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可无须说明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消费者在商户倒闭后会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获赔偿的次序较后,当局会否考虑修例,给予向商户购买预缴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较高的赔偿优次;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律政司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我们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现时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条例》涵盖货品及服务,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违反相关条文的商户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五年及罚款50万元。
 
  香港海关(海关)作为《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一直积极透过执法行动、合规推广及推行宣传教育,三管齐下,打击不良营商手法。
 
  在执法行动方面,海关获赋权就不良营商手法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海关完成了477宗调查,并完成了284宗检控个案,其中被定罪的个案达258宗,成功检控率超过九成,涉及不同行业。被法庭判监的个案达79宗,被判入狱人数41人,其中一个个案涉及健身中心职员以具威吓性营业行为销售健身服务合约,当中一名涉案的职员被判监禁27个月,为《条例》生效以来被判处的最重监禁刑期。另外,罚款个案达155宗,金额由500元至16万元不等。法庭就检控个案的判刑,能够对不良商户产生阻吓作用。
 
  此外,在合规推广方面,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海关为不同业界合共举办了81场外展讲座、研讨会和会议,加强业界了解《条例》下的法律要求及遵从《条例》而应采取的措施。海关亦积极推行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包括于节日派人员到各热门旅游购物区巡逻及派发宣传单张,并于官方社交媒体平台(包括抖音及微信帐户)发布「精明消费」小锦囊及宣传视频,以加强消费者对不良营商手法的认识及推广「精明消费」的概念。
 
  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数字,其接获有关《条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总数,由超过1 600宗下降至二○二二至二三年度大约1 400宗。当中,涉及具威吓性营业行为的投诉数字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连续下降。这些数字反映上述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措施具备成效。
 
  就涉及预缴式消费的不良营商手法,特别是涉及健身中心和美容院以威吓手法推销大额预缴服务的情况,政府留意到这是社会所关注的议题。就此,政府在二○一九年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就透过立法实施法定冷静期规管美容和健身服务消费合约收集意见。惟公众谘询结束不久后,自二○一九年下半年,社会环境、经济情况和消费气氛都产生了急剧变化。香港刚于今年开始全面复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营运仍面对不少挑战。我们会继续因应当前情况,包括经济环境和相关投诉及执法数字,小心检视有关建议,然后再决定未来路向。
 
  另外,政府成立的跨界别集体诉讼工作小组已委托顾问研究有关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为香港经济及其他相关方面所带来的影响。
 
(二)就问题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一项条款针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指明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相关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近年,电子商贸发展迅速,各遥距交易的模式(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常普遍,特别是网上交易已成为香港各行各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实施上述无需説明理由退货的制度,将严重影响各行各业的商业运作,引致大量商户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包括因取消合约及处理退款产生的行政及员工开支,增添营商压力。
 
  我们在作出有关考虑时必须小心权衡其利弊,包括消费者权益以及对商户和相关消费模式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事实上,无论消费者是经实体商户或是透过遥距交易模式购物,他们同样受到香港现行的法例(包括《条例》)所保障。考虑到香港目前的经济环境,以及就遥距交易设立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制度对香港各行各业的深远影响,我们没有计划设立有关制度。
 
(三)至于有关债权人在公司清盘时获赔偿的优次方面,香港现行的公司清盘制度主要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保障和信心,以及提升营商环境,以确保清盘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留,并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配予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其雇员、供应商、承办商等。一般而言,除了有抵押债项(如楼宇按揭)和优先债项(包括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定义的雇员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外,其他债权人在摊还债款方面享有相同的优先权,并按照平等分发的法律原则予以偿付,即债权人可依其获接纳的申索款额按比例获摊还债款。
 
  现行制度是经考虑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而制定。根据有关建议,平等分发的法律原则不应轻易作出改动,除非是为了防范体系崩溃或维持公共秩序。这个做法与其他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大致相同。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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