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题:取缔不合最低标准的劏房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郑泳舜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局局长何永贤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新一份《施政报告》中公布,成立「解决劏房问题」工作组,为分间单位(俗称「劏房」)居住环境设定最低标准,以及针对不合最低标准的劏房提出取缔方法。政府其后表示,在制订取缔行动时,会充分考虑过渡及后续安排,以免受影响住户无家可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取缔不合最低标准的劏房时,政府会如何安置受影响住户,以及会否向他们提供过渡性房屋或「简约公屋」,以做到无缝交接;如会,详情为何; 

(二)鉴于据悉,有关劏房租务管制的法例实施以来,业主向政府提交「租赁通知书」的情况未如理想,政府自去年一月至今收到的租赁通知书数目,以及所呈报的各类劏房(包括房间、板间房、天台屋、平台屋、阁楼、床位、太空舱及其他类型)的数目分别为何;及 

(三)有否初步评估,不合最低标准的劏房涵盖哪些具体范畴,以及预期落实取缔工作的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是一直关注居于不适切居所市民的住屋需要。随着政府不断努力觅地建屋,土地房屋供应可以持续增长,为我们处理累积多年的「劏房」问题带来很重要的契机。政府已按二○二三年《施政报告》成立跨部门「解决劏房问题」工作组,为全面处理「劏房」问题作调研。工作组的工作刚开始,需时就「劏房」问题在不同范畴作更深入的研究,我们需要与持份者沟通,以期在十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出具体建议。 

  就郑泳舜议员的提问,我们亦已谘询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现回覆如下: 

(一)「劏房」问题关乎数以万计家庭的福祉,因此取缔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劏房」不是一个很心急而期望一蹴即就去解决的短期目标。我们很需要踏实的周详去筹划。政府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大原则是不可让住户流离失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会给予合理时间予「劏房」业主纠正其「劏房」以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与租客商讨合适的迁出安排。我们亦会小心考虑取缔不合标准「劏房」的执法时机和优次,以及合适的后续安排。 

  政府已觅得足够土地,可兴建约410 000个公营房屋单位,可以满足未来十年的需求。在中长期当大部分的公营房屋供应到位时,「劏房」住户应有更多适切居所的选择,届时政府便可考虑一些较大刀阔斧的举措,以取缔不合标准的「劏房」。与此同时,工作组亦会考虑能否充分利用眼前已经兴建及提供使用的过渡性房屋和很快将会动工兴建的「简约公屋」等资源,去满足有需要人士的短期房屋需要。 
        
(二)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条例》),业主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提交表格AR2,通知估价署有关租赁详情。 

  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估价署处理了共23 522份表格AR2。撇除因租赁不符合《条例》「规管租赁」定义而无须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的表格AR2后,大部分分间单位(97.7%)属房间类别。其余(2.3%)则属板间房、天台屋、平台屋、阁楼、床位、太空舱等类型。 

  估价署会继续透过执法和宣传教育,提醒「劏房」业主提交表格AR2的责任,以期增加所收到的表格AR2的数目。

(三)就「劏房」居住环境的最低标准,工作组初步倾向涵盖楼宇安全、消防及卫生要求、居住面积等范畴。我们留意到社会上的讨论亦涉及「劏房」的设施或楼底高度等。工作组对不同意见持开放态度,我们会仔细研究,以期社会能就工作组的建议达成一个共识。 

  政府在取缔不合标准的「劏房」时,亦需要考虑一篮子因素。我们要明白这些分间单位,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拿捏得恰当是很重要的,正如我刚才提及,政府的目标是避免取缔行动逼使大量「劏房」住户流离失所。因此,在中长期当大部分的公营房屋供应到位时,政府便可考虑一些较大刀阔斧的举措,以取缔不合标准、环境恶劣的「劏房」。 

  「劏房」问题非常错综复杂,我们一点也没有轻看解决「劏房」的难度,但政府有决心踏出第一步,去面对和解决这「老大难」问题。工作组会继续深入调研,并与不同持份者沟通,集思广益,以求得出一个实际可行、能有秩序解决「劏房」问题的方案。多谢主席。 
 
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