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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政府带头检讨外判制度」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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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国议员动议的「政府带头检讨外判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再次感谢提出议案的黄(国)议员、提出修正案的林(新强)议员及颜(汶羽)议员,以及刚才接近二十位发言的议员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很宝贵。我在此作出综合回应。

  议员提出检讨外判安排,将有实际需要的岗位改为长期聘用,正如刚才一开始时我提及,外判只是我们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有关服务以哪种形式提供,由部门按需要、服务性质及效益等决定。一般而言,私营机构在人事管理和资源调配方面较为灵活,而政府亦能利用外判承办商专业知识。部门经衡量其运作需要、服务性质、成本效益、服务水平质素及效率后或会选择外判有关服务,善用采购所带来的正面影响,以便部门集中精力处理其核心业务。

  我和各位议员一样,十分关注及重视外判服务合约非技术员工的薪酬待遇和权益。早在二○一七年,劳福局(劳工及福利局)联同相关决策局就加强受雇于承办商的非技术员工的劳工保障进行了检讨,并在二○一九年四月起实施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调整评分制度下的技术比重、向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12个月的非技术员工在其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时发放在有关期间所赚取工资总额百分之六的酬金,即时解雇者则除外;以及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一个月的非技术员工应享有法定假日薪酬等等。而在二○二○年,劳福局再就改善措施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成效检讨。

  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宣布,政府会进一步检视政府服务合约中聘用非技术员工的安排,包括员工薪酬待遇及相关监察机制。财库局联同劳福局、劳工处、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即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政府产业署和房屋署)、政府物流服务署和政府统计处已完成相关检视,于今年五月,正如刚才好几位议员所说,我已向立法会作出汇报,并提出四方面的优化措施,包括:

(一)优化获发酬金的资格:受雇于政府服务承办商的非技术员工如连续服务未满一年,但其雇佣合约因政府不再需要有关服务合约或因承办商表现欠佳而被终止,有关非技术员工可享有所赚取工资总额百分之六的酬金;享有酬金的资格亦扩展至政府服务合约下受雇的非技术员工的督导人员;

(二)优化就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企业管治措施或安排的技术评分制度:我们会从现时占技术评分比重百分之二十的支持创新建议评分中,指定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评分比重给予ESG,包括环境保护、持续发展、企业管治或社会责任的措施或安排,尤其是雇用伤残人士或更生人士,以优化我们的技术评分安排;

(三)在政府采购制度下进一步提升非技术员工的职业安全及健康:(i)凡政府服务合约涉及非技术员工在户外、没有空调的室内环境及/或热源附近执行职务,投标者必须提供「预防中暑工作计划」;(ii)扩大扣分制的适用范围至涵盖没有遵从「预防中暑工作计划」行事的情况,以确保有关工作计划得以有效实施;(iii)把投标者过去三年内在扣分制下的扣分记录纳入为标书评分制度下必须采用的评审准则,以提高阻吓作用,更有效加强非技术员工的劳工保障;

(四)加强非技术员工合约的监察框架:为所有采购部门提供统一的监察框架,订定指导原则,加强对聘用非技术员工的政府服务合约的规管和监察。

  政府部门会因应不同的运作需要等因素而外判服务,但绝对不是将监督承办商的责任外判。我们设立了「禁止投标机制」及「扣分制」,监察和惩处违规的承办商。根据「禁止投标机制」,如服务承办商违反与雇员权益相关的指定罪行,它在定罪日期起计最长五年内的投标书,将不获政府考虑。在「扣分制」下,若服务承办商在合约中不履行指定合约责任,例如发工资及员工每日工作时数上限等,会被采购部门就每宗违反事项扣一分。如服务承办商在三年内被「扣分制」扣满三分或以上,其递交予所有政府部门的标书在未来五年内都不会被考虑。我们亦关注承办商会否开设子公司投标合约,逃避监察。就此方面,采购部门会要求投标公司填写定罪声明书,以确保投标的外判服务承办商没有相关定罪纪录。若投标公司、其合伙人或股东在相关的禁制期内曾就指定罪行被定罪,该投标公司的标书将不会被考虑。为核实定罪声明书的真确性,采购部门会就每份标书查核投标公司、其合伙人或股东的定罪纪录。

  正如我刚才的发言提及,政府自今年五月已优化监察框架,加强实地监察的次数,而采购部门也须主动接触非技术员工,让他们了解所享有的权利。自二○二一年至今年九月,劳工处亦已就政府承办商作出近2 700次的工作场所巡查,而单独面见的政府承办商雇员约9 000人次,以确保承办商雇员的雇佣权益得到保障。更加进一步,若我们发现有一些违规违法的情况,从很多数字都可见,劳工处做了很多工夫去检控。自二○一八年起,劳工处就13宗个案成功检控违反劳工法例的政府服务承办商。截至二○二三年九月,共有八宗个案的承办商违反《雇佣条例》或《雇员补偿条例》,亦分别被判罚款。这些数据都可见我们在监察和检控方面的工夫是有效的。

  另外,刚才好几位议员提到「价低者得」这个原则,在此我想强调,政府并非以「价低者得」原则甄选服务合约承办商。自二○一九年四月起,采购政府服务合约的评分制度中,技术评分的比重已增至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而价格评分的比重则对应地下调至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换言之,价格评分不会高于技术评分。从技术评分及价格评分比重的比较,已能证明政府现时采购服务合约绝对不是、也不可能是「价低者得」,也即是说,单靠提出低价的投标价并不足以中标。新的标书评分制度更看重技术部分,当中「工资」的评分比重占技术评分总分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投标者不能压低人工以取得合约。

  当然,刚才好几位议员也提及,他们的重点不只是工资,还有工时。其实大家也能看到,在我们的合约的评分制度已清楚说明,「每天工作时数上限」是标准评分制度中一项必要的评审准则。具体数字上,在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在二○二○年十月至二○二二年九月期间批出的合约中,洁净服务合约的「每天工作时数上限」约为8至10.75小时,保安服务合约则约为8至10.5小时。大家必须注意,「每天工作时数上限」并不等同每名非技术员工需要工作的实际工作时数,而只是一个上限。

  我们明白工资对员工十分重要,但为政府外判员工的工资订于某特定水平却十分复杂,牵涉多个政策范畴,例如对现时以市场主导的非技术员工招标机制、政府的采购机制、公共财政、以及整体劳动市场的工资水平都有深远的影响。事实上,政府自二○一九年四月起推行优化采购制度的措施已见成效,政府服务合约聘用的非技术员工的承诺时薪中位数已累计增加约百分之五十,并高出市场薪酬约百分之十九,以及比最低工资高出百分之三十七点五。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是合适的。

  我留意到有议员建议成立专责聘用及管理非技术员工的机构。正如刚才另一些议员所说,我们须平衡各方面的利弊,考虑建议能否对各方面都有益处,包括非技术员工的薪酬及聘任、执行公共服务的成效、部门的运作、整体劳工市场的状况、以及公共财政方面的考虑。正如我刚才提到,政府经数次就非技术员工的薪酬待遇及监察工作进行检讨及推行一系列改善措施后,对非技术雇员的薪酬待遇及保障员工的权益已有持续正面的影响。我感谢议员的有关建议,但我们的先决考虑条件,是要确保在聘用非技术员工、运用公帑,和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等不同方面能取得更佳的平衡。

  最后,我想在几方面再回应议员提到,第一,优先外判于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的建议。我们的采购政策,是透过公平、公开及具竞争性的程序,以及根据WTO(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对本地及非本地供应商一视同仁,鼓励更多竞投者参与,以取得物有所值的货品和服务推行政府的计划和工作。事实上,为增加中小企及初创企业参与政府投标的机会,政府已推出措施以鼓励竞争和降低入场门槛,要求部门不能把投标者的经验列作采购的必要要求,而经验要求在标书评审的技术评分所占比重亦不可超过百分之十五。自上述措施于二○一九年四月实施起,约百分之九十八的政府货品和服务采购没有把投标者的经验列作必要的要求。政府亦已降低或免除投标和合约按金规定,以减轻有意投标者参与采购的负担。采购部门亦须尽量将大型合约分拆,增加中小企及初创企业参与政府投标的机会。与此同时,采购部门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并在合适情况下尽可能弹性处理货品或服务合约的付款细则,尽量以分阶段的方式付款,以纾缓中小企承办商的现金周转压力。政府物流服务署已就各部门的货品及一般服务采购计划每月更新网页,以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和初创企业能更好掌握政府采购的最新动态,从而鼓励他们参与投标。举例而言,发展局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在工务工程上所采购的本地及内地的承建商,以及本地顾问公司所占的份额分别为总金额约八成。

  另一方面,刚才有议员担心这些外判商会否高度集中。在我概念之内和数字上,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底,仍然生效的非技术劳工合约,包括清洁、垃圾收集及保安等,共有约270份,获批合约的外判商多达54个,当中只有两个可取得超过百分之十的合约数目,即百分之十六及百分之十二。首五位外判商获批的合约数目只占该等合约总数约四成,而首十位亦只占六成。所以,我们的合约在投标时有一定的竞争性,没有刚才多位议员所说的竞争性不足的情况。

  最后,我感谢多位议员们提出议案,和刚才给予我们宝贵的意见,以及作坦诚交流。多谢主席。
 
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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