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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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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谨衷心感谢《2023年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浩鼎议员、各位委员、法案委员会秘书处,以及法律顾问所作出的努力,让《条例草案》的逐条审议工作得以高效顺利完成,并可以在今日恢复二读辩论。我亦感谢各位立法会议员刚才就《修例草案》的发言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在今年的「七一」特区成立纪念日及「十一」国庆日,我们很高兴见到全港旗海飘扬,国旗、区旗遍布全港不同角落,市民及团体都自发展示及使用国旗及区旗,以表达对国家及特区的支持及爱护。区旗及区徽是特区的象征和标志,亦是市民表达爱国及支持特区的情感的重要方式。随着市民越多使用区旗及区徽,我们更加要确保我们所珍视的特区象征和标志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尊重,更好维护区旗及区徽的尊严。在二○二一年,立法会通过对《国旗及国徽条例》的修订,为了使《区旗及区徽条例》与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适度保持一致,我们展开了今次的《条例草案》工作。
 
  《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十分明确,就是在充分考虑到区旗及区徽的独特地位,以及在香港特区实际使用情况的大前提下,尽量与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保持一致,以完善保障及推广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而二○二一年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的背景,是源于国家因应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了两部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即《国旗法》及《国徽法》,以完善维护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制度,更好保护国旗及国徽的形象和尊严。因应国家对两部全国性法律的修订,特区政府履行了宪制责任,详细检视并决定修订本地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以适当反映经修正的两部全国性法律内的新规定。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的原意是尽量与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保持一致,因此《区旗及区徽条例》与《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国旗法》、《国徽法》两部全国性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在此立法背景及原则下,《条例草案》中的修订大多参照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中新增或经修订的条文。

  《条例草案》有三个修订重点,目标是做到「教与惩」并重。

  第一,进一步加强保护区旗及区徽,特别是打击任何公开、蓄意的侮辱行为。我们的立法原意十分清晰,是禁止任何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或区徽的行为,不论有关行为是在现实世界或网络世界发生。为更好反映此立法原意,我们参考了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的草拟方式,使现行《区旗及区徽条例》中有关侮辱区旗及区徽罪行的条文更为清晰,清楚订明蓄意侮辱区旗及区徽而故意发布侮辱区旗及区徽情况的行为属违法,而刑罚水平则维持不变。另外,我们亦扩大了禁止将区旗及区徽作某些用途的范围,使其与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的相应部分尽量保持一致。

  第二,明确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及回收处理,让市民清楚知道处理区旗及区徽时,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包括订明出席升挂区旗的仪式时当守的礼仪、不得不适当地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情况,以及正确的回收和处置方式等。参考现时回收及处置国旗及国徽的安排,市民或活动主办方日后亦有责任将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交回设于十八区的特定回收点,由特区政府统一处理。当然,我们亦鼓励市民尽可能重用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这样既可弘扬爱国爱港的精神,亦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符合环保原则。
 
  第三,加强区旗及区徽的教育及宣传,增加学生及市民对区旗及区徽的正确认识。新规定之一是要求教育局局长须就区旗及区徽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发出指引。教育局会按现行机制,向学校发出指引,并适时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援,协助学校落实有关要求。另外,《条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电视台及电台,播放区旗及区徽的宣传片或声带。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制作相关的政府宣传声带及短片予电台及电视台播放。
 
  正如我在首读及动议二读《条例草案》发言时指出,《条例草案》的目的及精神是「尊重」。我们希望透过教与惩的手法,进一步规范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更好地保护特区的象征和标志,一方面让市民大众自觉尊重和爱护区旗和区徽,另一方面明确表明我们绝不容忍任何公开及意图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违法者亦必须为其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我们感谢各位委员就条文及执行细节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表达了不少宝贵意见。在此,我谨就议员们较为关注的条文和事项作出扼要的说明和回应。
 
  首先,部分议员认为故意倒插区旗、倒挂区旗或区徽应视为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并应施以罚则;但另一方面,亦有议员担心市民会犯下无心之失,在大意之下倒挂区旗而误堕法网。我想藉这个例子再次说明,经修订后的《区旗及区徽条例》第4条有关明确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的条文,属指引性条文。市民只要没有意图蓄意侮辱区旗及区徽,是无须担心的。然而,若任何人违反第7条有关保护区旗、区徽的条文内的控罪元素,即「公开」、「故意」,以及「对区旗及区徽作出侮辱的行为」,即属犯罪,而在此情况下第4条将不可被援引为免责辩护。因此,如有人公开及故意地以倒插区旗、倒挂区旗或区徽的方式侮辱区旗区徽,将难逃法网。
 
  此外,亦有不少议员关心特区政府是否能有效处理在网络世界进行的侮辱区旗及区徽行为。就这方面,警方作为执法机关,不时会在网上进行巡查行动,针对性及专业地在互联网平台搜寻可能与罪案有关的资料,依法搜集证据,主动打击网上罪行。具体而言,警方会就每宗涉及违法的个案进行调查和搜证,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具体证据作出适当处理。
 
  刚才亦有议员提到有关第7条侮辱条文的英文用字,担心《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即把「故意」的英文用字由「wilfully」改为 「intentionally」会削弱对区旗区徽的保护,而「鲁莽」或「醉酒」则可能会成为抗辩的理由。正如我们一再强调,今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跟《国旗及国徽条例》、《国歌条例》,以及两部全国性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尽量保持一致,而《条例草案》的政策原意是禁止任何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我们的修订一方面是要具针对性,有效应对任何公开和故意侮辱的行为,但同时亦不希望作不必要的政策延伸,以致偏离政策的原意。因此,在法律草拟上,《条例草案》将针对侮辱行为的条文中「故意」的英文用字改为「intentionally」,这将更贴合各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而修订后的《区旗及区徽条例》在「故意」的英文用字上与《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国歌条例》一致,我们相信亦不会造成法律漏洞,任何公开及故意的侮辱行为亦必将在法网之内,无所遁逃。至于在判定个别行为会否触犯有关罪行条文时,执法机关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所得证据作通盘考虑。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个别人士的行为违反条文内的控罪元素,执法机关定必会依法进行追究,并将案件送交法庭审理,而法庭方面亦必定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另外,亦有议员建议应赋予《条例草案》域外效力。正如我们一直强调,《区旗及区徽条例》与《国旗及国徽条例》以及两部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国旗法》及《国徽法》是一脉相承的,我们须结合所有相关的条文及香港的实际情况作整体考虑。因此,经综合考虑后,我们认为从政策层面上,应保持现时《条例草案》的相关拟议条文。但当然,若日后情况有所改变而需要,政府亦很乐意聆听各方意见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条例进行检视和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同时,多位议员亦十分关心面向市民的宣传推广教育工作,建议特区政府利用不同渠道做好推广。我们十分认同议员的看法,并正筹备以不同手法及方式,以及在不同社交媒体投放广告,广泛地向市民推广区旗及区徽的象征意义和正确使用规范等信息。再加上政府将大力推广爱国主义教育,相信市民大众必定能够明白区旗及区徽对我们的特殊意义,从而真心诚意爱护和尊重我们的区旗和区徽。
 
  主席,我谨动议恢复二读《2023年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草案》,希望议员能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让我们早日完善保障及推广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更好维护区旗及区徽作为特区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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