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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市区重建局的重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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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若有关重建项目须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便会以「发展计划」的形式推行重建;若有关重建项目的发展符合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建局则会以「发展项目」的形式推行重建。市建局每年须拟备一份业务纲领草案,列明拟于未来五年实施的项目,以及一份周年业务计划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第563章生效以来,市建局刊宪公布开展的发展计划及发展项目的数量分别为何;
 
(二)自第563章生效以来,财政司司长曾否拒绝或修改市建局呈交的业务纲领草案内建议实施的项目;若然,涉及项目数量及原因为何;
 
(三)鉴于根据第563章,以发展项目形式推行重建必须寻求发展局局长的授权进行,自第563章生效以来,发展局局长(及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和前规划地政局局长)曾否拒绝授权进行或修改发展项目;若然,涉及项目数量及原因为何;
 
(四)鉴于根据第563章,市建局拟议推行的项目已须要事先获财政司司长批准,为何在落实发展项目时又须要按第563章寻求发展局局长(或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或前规划地政局局长)的授权,以及有关授权程序的立法原意为何;
 
(五)有否检视,现时市建局由刊宪公布发展项目或发展计划至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完成收地的平均所需时间为何;当局有否考虑检讨第563章以精简市建局推行重建发展的流程,从而加快市区重建步伐;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自新《市区重建策略》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定稿以来,每个市建局刊宪公布开展的发展计划及发展项目的以下资料:(i)推行形式(即发展计划或发展项目)、(ii)涉及楼宇的楼龄及数目、(iii)明显失修楼宇的数目及比率、(iv)失修楼宇的数目及比率、(v)楼宇状况为满意的楼宇数目及比率、(vi)楼宇状况为良好的楼宇数目及比率,以及(vii)涉及「三无大厦」的楼宇数目及比率(按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以下表列出)?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i) (ii) (iii) (iv) (v) (vi) (vii)
                 

答覆:
 
主席:
   
  经征询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我现答覆如下:

(一)自《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条例》)于二○○一年生效以来,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市建局根据《条例》第25条开展的发展计划有23个,根据《条例》第26条开展的发展项目则有32个。

(二)根据《条例》第21及22条,市建局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前至少三个月,将包括下个财政年度的五年期业务纲领草案,以及下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计划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司长)批准,而司长根据《条例》可就两份草案予以批准或不予以批准。两份草案呈交司长前由市建局董事会通过。
  
  自《条例》生效以来,每年经考虑草案提出的重建项目、楼宇复修及其他工作后,司长一般信纳市建局的工作方针均符合《条例》的宗旨及《市区重建策略》(注)的指引,并能让市建局维持稳健和可持续的财政状况,因此市建局过去呈交的草案均大体获司长批准,过程中司长会按需要就个别环节给予意见并要求市建局作出调节。

(三)及(四)司长决定是否批准业务纲领和业务计划时,主要从宏观政策和财政层面作出策略考虑。然而落实个别重建项目会影响相关业主、租客、商铺经营者和社区,因此《条例》订明机制容许受影响人士可就发展计划/发展项目提出反对。以「发展计划」而言,受影响人士可就相关图则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刊宪的两个月内提出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会按《城市规划条例》处理这些意见。就「发展项目」而言,受影响人士可就项目根据《条例》刊宪公布的两个月内,向市建局提出反对。市建局需在其后呈交发展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予发展局局长(局长)时,将反对书和市建局对反对书的评议一并呈交。局长在决定是否授权市建局进行有关项目时,须考虑上述反对书。此机制可确保局长能按个别发展项目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众意见、顾及公众利益和受影响人士的权益,才决定是否授权市建局实施或修订发展项目。

  自《条例》生效以来,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局长曾于二○一三年根据《条例》拒绝授权市建局进行一个发展项目。该发展项目为坚尼地城士美菲路12P号的工业楼宇重建项目(IB-1:CW)。有关工业楼宇的业主提出反对市建局进行该发展项目的理由,是他们具备自行重建的意愿和资源。当时局长经审慎考虑该等反对书及由市建局呈交的评议后,决定拒绝授权市建局进行该发展项目。
  
(五)就上文第(一)项提及的55个发展计划/发展项目,政府已就当中的43个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 完成收回私人土地,供市建局重新发展。就该43个计划/项目而言,自市建局根据《条例》刊宪公布项目当天并随即进行冻结人口调查起计,至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刊宪收回有关私人土地当日止(其间市建局须向城规会申请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如属发展计划)或向局长申请授权(如属发展项目),并进行收购和安置等),平均需时约34个月。

  市建局在刊宪公布开展个别发展计划/发展项目后,须进行一连串的法定程序。正如上文第(三)及第(四)项指出,受影响人士可于规定期限内对发展计划/发展项目提出反对,而市建局须将接获的反对书、其就反对书作出的评议,以及发展计划/发展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予局长(如涉及发展项目)或城规会(如涉及发展计划)考虑。随后,市建局在进行收购工作时须与业主、租户、商铺经营者就赔偿、搬迁及安置等问题进行磋商,原则是尽量透过协商的方式收购有关物业。如协商的方式最终未能全面收购业权,才会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有关的私人土地。

  尽管上述重建流程由于涉及收购业权等复杂程序而需时完成,但市建局会尽力压缩时间,确保受影响人士得到适切赔偿和支援,而项目亦能早日落实,让资金尽早回笼以更好管理项目资金流。此外,市建局的重建项目亦能受惠于自今年九月相关法例生效后精简了的法定发展程序,包括缩短的城规程序,以及容许一些法定程序例如收地和道路工程刊宪差不多同步进行,这些改动有助加快市建局的重建工作。因此,我们现阶段认为无须修订《条例》。
  
(六)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新的《市区重建策略》以来,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市建局根据《条例》刊宪公布开展的发展计划或发展项目合共有37个,有关详情载列于附件。

注:发展局局长根据《条例》第20条订定。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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