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领养规则》及《公约领养规则》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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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项修订规则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领养条例》(第290章)第12(1)条订立。两项诉讼监护人费用将由现时的3,970元,分阶段在二○二四年、二○二五年及二○二六年分别增至4,210元、4,440元及4,670元。
政府发言人说:「社署署长作为诉讼监护人须尽可能全面调查与拟领养个案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向法院提交报告,以确保有关领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政府一方面根据「用者自付」原则,把各项收费大致定于足以收回提供服务所涉全部成本的水平,另一方面鼓励申请人领养父母已去世或其父母不能/不愿抚养的儿童。为取得平衡,政府拟收回根据《领养规则》(第290A章)及《公约领养规则》(第290D章)执行法定职责所涉全部成本的20%。社署检讨结果显示,按二○二三至二四年度的价格水平计算,现时该两项费用未达到收回全部成本20%的目标。
发言人表示,有关费用自二○一七年起未有调整,建议的收费调整幅度温和,预料不会阻碍领养人士实行其领养计划。政府亦已就建议的费用调整方案谘询有意领养人士及现时提供领养服务的获认可机构。
该两项修订规则将于下星期三(十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新收费将分别于二○二四年一月一日、二○二五年一月一日及二○二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完
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