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职业伤亡的保障
*************
问题:
根据劳工处的数字,在二○二一及二○二二年,致命职业伤亡个案合共529宗,但据悉并非所有致命个案均定性为「意外」,因此有不少致命个案不获《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规定的死亡补偿。此外,有意见认为,「非正规就业」工作者(例如外送员、运输和娱乐表演行业从业员等)与工作机构缺乏明确的雇佣关系,加上「假自雇」情况普遍,相关从业员在工作时遇上意外亦难获合理补偿,而该等个案亦不被纳入职业伤亡个案的统计数字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工会反映,不少非工业意外的职业伤亡个案,很可能由工作过劳及中暑等引发,但有关伤亡往往延至午饭或休息时段才发生,政府有否对相关个案进行研究,从而对症下药改善职业安全;
(二)会否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以防范雇主透过假自雇的方式逃避责任,从而保障非正规就业工作者;
(三)鉴于政府于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在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会研究可否及如何备存自雇人士在工作时的伤亡数据,有关研究的进展为何;及
(四)会否参考「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的较宽松做法设立类似的援助基金,或透过关爱基金设立援助项目,以让所有在工作期间伤亡的个案都能够获得一定补偿,从而完善本港的职业伤亡保障?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职业伤亡个案中,部分非因工业意外引致的个案可能涉及职业健康方面的问题。劳工处会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调查有关个案及搜集资料(例如个案的工作详情和现场环境、相关人士的口供、医事报告及验尸报告等)。如调查结果显示有职业安全及健康方面的问题,劳工处会适当跟进,包括就违规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如有需要,亦会更新有关的指引和工作守则等。
(二)雇主不能假称其雇员为「自雇人士」,藉此逃避劳工法例下的责任。一名人士的真正身份是否雇员,并非取决于其行业、职位或称呼,而需视乎具体的工作情况。假如双方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必须就其雇员负起《雇佣条例》下的责任,给予雇员法定雇佣权益,否则需负上触犯有关法例的刑责。
(三)职业伤亡个案是指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呈报在工作地点发生的致命个案,或导致失去工作能力三天以上的受伤个案。
工业意外是指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界定的工业经营内发生的受伤或死亡意外,而这些意外是因工业活动而引致的。
因应议员在二○二三年二月的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疑问,劳工处经过分析,并考虑有关条例的定义和操作上的可行性后,认为要界定何谓自雇并不容易。要分辨一名人士是雇员或自雇人士,并没有单一的准则。
鉴于上述原因,现时所编制的职业伤亡个案及工业意外统计数字并没有按自雇人士统计的分项数字。
(四)现行雇员补偿制度是在不论过失的大前提下,以《雇员补偿条例》为基础由雇主负责支付补偿。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主须向受伤雇员(及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支付其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或患上指明的职业病的补偿。如受伤雇员/已故雇员的家属出现经济困难,劳工处会因应他们的需要及意愿,转介他们往社会福利署或有关机构以获取协助及/或相关基金的援助。
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在雇员补偿制度以外另设雇员工伤补偿的援助基金或项目。
完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