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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通过措施确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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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今日(五月二十四日)通过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强打击滥用公屋,以及优化「富户政策」和「加户政策」,确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资源。
 
  房委会主席房屋局局长何永贤表示:「公屋是社会宝贵资源,房委会一直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透过预防侦察、调查行动、宣传教育等工作,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行为。房委会亦一直致力处理公屋富户的问题。我感谢小组委员会委员在仔细考虑不同意见后,迅速优化相关安排以进一步确保公屋资源能分配予最有需要的市民身上,回应社会诉求。」
 
加强打击滥用公屋
 
  就加强打击滥用公屋,委员会通过以下建议:

(a)要求公屋租户在入住公屋后,须每两年申报已持续居于单位,并已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例如没有将单位分租或转租/在单位内进行不法活动或将单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租户亦须授权房委会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私营机构查核租户资料。拒绝申报或没有在指定日期内申报的租户,其公屋单位的租约可被终止;

(b)订明曾在申请公屋时作出虚假陈述而被取消申请的公屋申请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屋;以及

(c)因作出虚假陈述、违反租约条款、触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终止租约的前公屋租户,由终止租约当日起计不得再次申请公屋的限制年期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如租户在申报资料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亦可能会遭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和监禁。

  房委会发言人表示:「新增申报机制可加强租户珍惜公屋资源的意识,减低租户滥用公屋的机会,同时授权房屋署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私营机构查核租户资料。限制违规人士在五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公屋可以加强阻吓力。」

优化「富户政策」
 
  「富户政策」方面,委员亦在今日的会议上通过以下建议:

(a)要求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户主及所有成员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并须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以及

(b)将「定期暂准居住证」的期限由最长12个月缩短至最长四个月。在四个月限期过后,有关租户必须迁出,房屋署不会重新评估其资格。

  根据「富户政策」,公屋租户在公屋住满10年,每两年须申报入息、资产,及有否于香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若租户拒绝申报,便需迁离单位。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未住满十年的租户无须申报入息及资产,但房屋署若接获举报并证实他们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则不论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须迁离公屋。在「富户政策」下,须迁出公屋单位而有暂时住屋需要的住户,可申请「定期暂准居住证」居住于该单位,有效期由终止租约日期起计,为期不得超逾12个月。在暂居期间,住户须每月缴交暂准居住证费,其金额相等于所住公屋单位的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相等,以较高者为准。

  发言人说:「现行『富户政策』下,我们未有要求公屋租户在住满十年之前就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作出申报。为优化现有机制,我们将要求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户主及所有成员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如拒绝申报,其公屋单位租约将会被终止。此外,于申报表中,公屋租户及所有成员须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所有名列在申报表上年满18岁或以上的家庭成员须签署,以示知悉、同意并遵守在申报表上的条款。租户亦须授权房委会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私营机构查核租户资料,如被核实虚报资料可遭刑事检控。要求公屋租户签署申报及声明能让租户更明确地意识到入住公屋的要求和责任,有助进一步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

  发言人续称:「此申报表即为上述有关打击滥用公屋政策的申报表。新措施实施后,户主及所有成员将于同一份申报表内申报持续居于单位、已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

  另外,自二○一七年十月落实经修订的「富户政策」以来,房屋署共向约820个需迁出公屋单位的富户发出「定期暂准居住证」,最终有超过一半住户(约460户)因入息和资产重新符合「富户政策」或其他原因而无须迁出其单位。发言人表示,缩短「定期暂准居住证」至最长四个月可以减低富户利用暂居期调拨资产以逃避交还公屋单位的可能性,更符合社会期望。在四个月限期过后,有关住户必须迁出,房屋署不会重新评估其资格。若相关人士有特殊情况(例如入息骤然下降),可循现行机制就房委会终止其租约一事向上诉委员会(房屋)提出上诉。

优化「加户政策」
 
  委员亦就「加户政策」作出修订。在现行「加户政策」下,就年长租户(即户主或其配偶其中一人年满六十岁)而言:(a)如果户籍内没有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一名成年子女(不论已婚与否)及其家庭成员(如适用)加入户籍;(b)如果户籍内已有一名单身成年子女(未婚/离婚),可以申请将最多一名单身成年子女(未婚/离婚)加入户籍;(c)如果户籍内已有一名已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再申请加入成年子女(不论已婚与否)。
 
  经修订后,若年长租户的户籍内已有成年子女(不论其婚姻状况为何),便不得申请加入其他成年子女。若户籍内没有成年子女,年长租户则仍然可申请加入最多一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如适用)。
 
  发言人说:「我们认为有需要优化有关政策,以免制造机会让部分人士藉加户作为入住公屋的捷径,对其他公屋申请者不公。若有真正需要照顾年长父母的人士,他们仍然可按现行机制申请暂住以照顾父母。」

  以上对「加户政策」所作的修订,不会影响现行的「批出新租约政策」。按现行的「批出新租约政策」,在公屋户主离世或迁出后,单位的租约可批予名列于户籍内的户主配偶(即无须通过任何入息或资产评审)。若户籍内并无户主的在生配偶,现居单位内的其中一位认可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后加名」的成年子女),只要通过定于「富户政策」水平的入息、资产和香港住宅物业拥有权的审查,便可获批新租约。

实施日期

  上述新政策将在二○二三年十月一日实施。新的申报要求(即申报已持续居于单位,并已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及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将由二○二三年十月一日开始分批开始实施。一如既往,在公屋居住满10年的住户仍须每隔两年在四月或十月按现行政策向房屋署作出申报。

  发言人补充:「增加公屋供应是应对市民对公屋需求的不二法门,我们同时亦需确保公屋资源不会被滥用,而是分配予真正有需要的市民。」
 
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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