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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对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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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琳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新媒体及网络科技急速发展,加上新媒体不受发牌规管,导致传统免费电视广播的经营面临挑战。此外,适用于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持牌机构)的各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守则》)实施多年,其中部分条款已不合时宜。因此,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可适度放宽对持牌机构实施的监管措施,以改善持牌机构的经营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通讯局最近一次检讨《守则》及适用于持牌机构的相关监管措施的年份;有否定期检讨《守则》及有关监管措施,以确保其内容切合社会的发展需要;若有,详情为何(例如每隔多少年一检);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通讯局于二○一八年放宽对电视节目(包括免费电视节目)间接宣传及播放植入式广告的规管,通讯局有否在推行有关放宽前,研究及比较与本港文化相近的邻近地区(例如内地及日本)的有关规管机制及条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守则》规定,植入式广告的表达手法须符合「自然及不突兀」的原则,但有意见指出,有关准则较为主观,而通讯局提供的相关例子亦与有关准则相抵触,通讯局会否就「自然及不突兀」的表达手法制订更清晰的指引和提供相关理据,并定期检视及修订有关准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据悉,现时有不少持牌机构的外购节目含有植入式广告,通讯局有否参考内地及海外的做法,以考虑进一步放宽对有关广告的规定,从而容许它们以不同的表达手法在外购节目中展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是规管广播行业的法定监管机构。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及《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通讯局可发出或修订业务守则(业务守则),就有关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为持牌广播机构提供指引。就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因应社会及广播业不断转变的需要,通讯局会不时检讨业务守则,并会在检讨时参考其他地方的规管情况。过去五年,通讯局曾两度修订业务守则,放宽对持牌机构的监管,包括在二○一八年七月放宽电视节目服务中对间接宣传及植入式广告的规管,让业界增加广告收入来源,以及在二○二○年九月放宽对物业广告和播放体育赛事及直播活动节目时加入广告材料的规管,务求为传统广播业界提供更佳的营商环境,以应对网络/新媒体的竞争,并同时保障观众的利益。
 
  在植入式广告的规管方面,现行的业务守则列出基本原则以规管相关广告的表达手法(包括须顾及节目的内容及类别,以自然及不会令人觉得突兀的手法表达,以及不得直接推销或建议使用产品/服务)。这些原则性的要求让相关规管能更灵活地切合节目及广告的内容制作及表达需要,并同时平衡了规管的要求。通讯局注意到自二○一八年七月开始放宽间接广告宣传后,有关间接宣传及植入式广告的投诉并成立的个案数目明显下降,可见持牌机构对遵从相关规定没有明显困难。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及声音广播牌照的中期检讨(中期检讨)已于今年二月完成。于中期检讨的谘询期间,通讯局收到了不少公众和业界对业务守则内规管广播节目及广告内容(包括植入式广告)的意见。通讯局正就上述收到的意见展开新一轮业务守则相关规定的检讨工作,总体方向是会因应传统广播业营商环境日趋困难而进一步优化规管制度,包括检讨现行对节目、广告等的规定,为广播业缔造更灵活和更有利的营运环境。通讯局稍后会就业务守则的修订谘询公众及持牌机构,预期有关检讨工作会于明年初完成,修订了的业务守则会经刊宪后实施。
 
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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