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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大学主管人员的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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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蔡若莲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八所大学的主管人员(即校长、副校长及学院院长)的聘用条款,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各所教资会资助大学主管人员的薪酬待遇最高者及其雇员福利为何;
 
(二)是否知悉,目前各所教资会资助大学主管人员的薪酬待遇及雇员福利由什么人或组织厘定;
 
(三)是否知悉,目前各所教资会资助大学主管人员的解雇条款(包括通知期及补偿)由什么人或组织厘定,以及什么人或组织有权解雇该等人员;
 
(四)是否知悉,目前各所教资会资助大学有否就主管人员设立退休年龄及延迟退休年龄制度;若有,详情为何;
 
(五)是否知悉,各所教资会资助大学的校董会或校务委员会能否查阅其大学所聘用的校长的聘用合约,以及该等大学有否设立公开该合约的机制;及
 
(六)教育局或教资会有否备存各所教资会资助大学主管人员的聘用合约?
 
答覆:
 
主席:
 
  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大学均是根据本身法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各自设有校董会/校务委员会作为管治及决策单位(注一)。各大学的主管法例及规程,载述其成立宗旨、职能和管治架构,并订明大学所享的权力,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职能。
 
  教资会资助大学雇员的聘任及薪酬待遇事宜属大学自主范围,各资助大学亦一直按本身的情况设有人事政策和机制处理雇员聘任安排,政府及教资会一贯并不参与或干预。自政府于二○○三年解除对教资会资助大学薪级表的规管,大学可灵活地厘定其教职员的薪酬及福利。
 
  就问题的各部分,据教资会秘书处及教资会资助大学提供的资料,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教资会《程序便览》规定,不论拨款来源,各教资会资助大学须于每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内以每150,000元为一组别,披露全年总薪酬(包括薪金、津贴、约满酬金、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房屋福利及其他福利等)超过1,800,000元的雇员人数。根据上述公开资料,各教资会资助大学过去五个学年(即二○一七/一八至二○二一/二二学年)所有雇员当中最高的薪酬组别载于附件。
 
 
(二)至(四)按照各大学的主管条例、规程或相关安排,校长及副校长的聘任或罢免决定须经由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批准。此外,个别大学亦订明其聘任或罢免学院院长的决定须由校董会/校务委员会作出。一般而言,厘定大学雇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包括涉及解雇安排的条款及条件)属校董会/校务委员会的权力,而校董会/校务委员会亦可在符合主管条例的情况下,授权辖下的委员会或主管人员根据既定机制负责有关工作。

  各大学均有按其情况设有雇员退休政策,各大学现时设下的退休年龄普遍为60岁或65岁。大学并设有机制处理及审批聘用或延任已届退休年龄者的个案,当中考虑因素可包括工作表现、大学人力需要或特殊情况等。如上述,校长、副校长以及个别大学学院院长的聘任事宜(包括已届退休年龄雇员的延任事宜)一般须经由大学校董会/校务委员会决定。
 
(五)及(六)雇佣合约乃雇主及雇员双方签定的协议,并且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披露相关协议的具体安排属大学内部事宜。如上述,各大学均须根据现行规定,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获支取高薪雇员的情况。政府及教资会秘书处并不备存任何教资会资助大学雇员的雇佣合约。
 
注一:香港大学的管治及决策单位为校务委员会;其他七所教资会资助大学的管治及决策单位为校董会。两者英文名称皆为Council。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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