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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打击炒卖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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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局局长何永贤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传媒披露,不少拥有私楼业主以其亲属名义抽获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后,将从未入住的居屋单位(俗称清水楼)在市场高价放售,动辄赚取数百万元暴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及有否调查,上述转售居屋清水楼以图取暴利个案;如有调查,结果为何;

(二)上述旨在转售居屋清水楼以图利个案,有否违反居屋单位契约、购买居屋单位守则(如有),或触犯任何法例;

(三)据悉,新加坡政府为打击只卖不住组屋行为,特意在买卖组屋条文中,加入最低居住年期限制,并每月抽查空置组屋单位等措施,政府有否考虑就居屋单位制订类似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物业代理指出,市场放售居屋清水楼大都属渴市、价高的一至两房大单位,有实际住屋需求的多人家庭,往往被迫选购开放式,甚或纳米居屋单位,政府有否考虑就居屋单位制订类似国内「住房不炒」政策,杜绝炒卖居屋单位行为;

(五)鉴于有市民指出,近期多宗高价出售新居屋大单位图利个案,涉及藉参加「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购入的居屋单位,他们质疑该计划遭到滥用,亦影响真正有住屋需要的年青夫妇和家庭的「上楼」机会,当局有否检视近期出售居屋清水楼个案的业主,是否藉参加该计划购入居屋单位;如有检视而结果为是,会否考虑重新评估该计划的成效,并设法提高年青家庭、具生育计划申请人成功购入一至两房居屋单位的机会;及

(六)有否研究,规限居屋单位业主在出售居屋单位获利后,所得利润必须按一定比率(例如五成或七成)与政府库房分帐,甚或严格限制居屋单位业主出售单位,规定他们只可按累计通胀定价出售予符合资格申请白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人士或符合绿表资格人士,以减低炒卖居屋单位图利诱因?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至(四)买方与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签订的资助出售单位买卖协议规定,有关物业须由其本人及名列同一申请表上的家庭成员居住。倘买方事前未得房委会的书面同意,不再实际或永久居于该物业,房委会有权要求买方把该物业售回房委会。本署现正就个别可能违反以上规定的个案进行调查,以采取适当行动。
 
(五)为鼓励合资格家庭与年长亲人同住,房委会于一九九八年推出「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计划下,凡包括最少一名60岁或以上年长亲人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家庭申请者可参加计划,其选楼次序会较其他家庭类别的申请者优先。为防止滥用,有关计划规定至少一名长者必须成为所购买单位的业主或其中一名联名业主。申请者及申请表上的家庭成员须承诺愿意与该名长者一同在所购买的单位居住。
 
  就青年家庭的置业需求而言,政府一直不遗余力觅地建屋,满足不同人士包括夹心阶层家庭和青年人的住屋需要,并致力丰富房屋阶梯,包括修订居屋单位的定价政策,将售价与私营市场脱鈎,令单位更可负担;推出「港人首次置业」先导计划;以及把「绿表置居计划」(绿置居)和「白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恒常化等。事实上,以「出售居屋单位2020」为例,接近一半成功购买单位的申请者是40岁或以下青年。我们正全力提量、提速、提效、提质,加快公营房屋供应。随着资助出售单位增加,将能满足更多年青家庭的置业期望。

(六)为防止业主透过短期炒卖资助出售单位图利,房委会在一九七八年推出居屋时,同时订立转让限制,并确立考虑转让限制年期的关键原则:一方面要防止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过份削弱单位的吸引力,减低申请者的购买意欲。房委会一直密切留意物业市场的情况,并根据上述原则不时检讨,适时调整资助出售单位的转让限制。在二○二二年一月,房委会进一步收紧新推出资助出售单位(包括居屋和绿置居)的转让限制,即由二○二二年起推出的资助出售单位开始,把于第二市场无须补价以不高于原价转售的期限,由首次转让日期起计两年延长至五年;并把于公开市场在缴付补价后出售单位的期限,由首次转让日期起计10年延长至15年。
 
  房委会在修订转让限制时,已经平衡社会对收紧转让限制的诉求和让资助出售单位能在市场(特别是第二市场)流转的需要。进一步收紧限制或增加业主转让成本无可避免会减少未补价资助出售单位在第二市场的供应,继而推高在第二市场出售的单位价格,效果恐怕会适得其反,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置业需要的目标背道而驰。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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