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加强规管众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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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就加强规管众筹活动的建议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该公众谘询已于上月二十日结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述公众谘询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第2.2段建议,「要求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进行募捐的众筹活动原则上须于活动举办前向众筹事务办公室作出申请」,众筹事务办公室(该办公室)如何确保由香港境外的人或团体及/或在香港境外发起的有关众筹活动,皆会遵守有关规定;
(二)鉴于谘询文件第2.6段建议,「没有按程序申请,或没有取得同意而已开始举办的众筹活动,相关执法部门将获授权可发出禁止令中止该活动,并视乎情况对涉事筹款人作出罚款或检控」,对于由香港境外的人或团体及/或在香港境外发起的有关众筹活动没有遵循该等要求,当局将如何追究有关的人或团体的法律责任,例如会否要求有关境外地区将有关的人引渡回港受审;政府如何应对有关境外地区与香港没有引渡安排或拒绝与香港执法部门合作的情况;
(三)该办公室的初步人手编制建议为何;为杜绝非法众筹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当局会否考虑邀请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及/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派员参与众筹申请的审批及后续的监管工作;
(四)鉴于谘询文件第2.8段建议将属捐献性质,并只涉及线下在公众地方举办的众筹活动,维持由现有负责的政府部门和法例规管,当局有否考虑以单一法例规管所有线上及线下筹款活动,以及规定该等活动均须事先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鉴于谘询文件第2.10段建议,因宗教、认可的组织就其行业从业员的福利及需要、现成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以订阅或打赏方式赚取收入的线上媒体的商业活动等理由而筹款,可获豁除于众筹活动的批核及登记制度,但正如谘询文件第1.8段指出,过去曾有人以此为由进行筹款,实质上把筹款所得款项用于违法、不利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至国家安全的用途,为免有人滥用上述豁除机制,并造成监管漏洞,当局有否设立把关措施;
(六)鉴于谘询文件第2.14段建议授权该办公室发布普遍适用的众筹活动指引,以确保众筹活动的透明度,该办公室会否考虑备存众筹活动的申请详情、帐目、捐款人名册等资料,并让公众查阅;及
(七)鉴于谘询文件第2.19段建议考虑为提供众筹的网上平台设立登记制度,对于在香港境外成立的众筹网上平台拒绝向该办公室登记,而又进行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进行募捐的众筹活动,当局将采取的执法行动为何,以及有何罚则;当局会否考虑成立单一的官方网上众筹平台,并要求在香港营运的社交平台禁止其用户私自发起众筹,以杜绝监管漏洞,并让公众易于识别合法的众筹活动?
答覆:
主席:
近年,香港社会出现不同目的和性质的众筹活动,当中不少是透过通讯科技或在网上筹办新兴的众筹活动。现时香港对在社区举办的慈善筹款活动已有一定的规管措施,然而未有一套整体处理众筹活动(特别是网上众筹)的规管制度。
本局于去年十二月发出公众谘询文件,建议为众筹活动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申请及规管制度,增加众筹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防范不法之徒藉众筹名义从事诈骗、损害公众利益、或危害公共安全以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及律政司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我们建议设立众筹事务办公室(众筹办),集中处理众筹活动相关的规管及行政事宜,例如接收申请、协调审批程序、登记获批活动及众筹平台、建立资料库供公众查阅、追踪众筹活动完成记录并适当发布供公众查阅、发布指引和最佳常规,以及宣传和教育。鉴于部分众筹活动(如涉及线下在公众地方举办的筹款活动)目前已受不同政府部门及现有法例规管,众筹办会制订合适的分工原则,将有关申请转介至相关部门处理。
在谘询文件提出的规管制度,建议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进行公开募捐的众筹活动须于活动举办前向众筹办作出申请并获批后方可开展。
在执法方面,我们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获授权就非法的众筹活动发出禁止令;视乎情况向活动的负责人提出检控;向发布该活动的众筹平台、社交媒体以及其他通讯科技媒体指示将该活动移除;向相关金融机构指示中止或冻结与该活动有关的资金活动,并向涉及的人士及银行户口作出调查;及以公告指明某活动为非法的众筹活动,并警告任何人士向指明的活动提供资金、处理资金、协助活动进行等,均有可能负上刑责。
拟议规管制度涵盖外地进行的有关众筹活动,对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有其必要性。我们必须杜绝任何人或组织在香港或外地以众筹手段为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筹集资金。如外地进行的众筹活动的筹款人没有按拟议规管制度向众筹办作出申请,众筹办留意到有关活动时,可向筹款人索取资料以作进一步了解,并提醒筹款人须按制度提交众筹申请。如筹款人拒绝合作,执法部门会视乎情况根据执法机制作出跟进,采取适当行动。政府亦可藉公告对外发出清晰信息,警告公众人士须警惕有关非法众筹活动,不可向该等活动作出捐款。
社会上存在某些筹款或集资的活动,其性质与我们拟予以加强规管的众筹活动显著不同。我们在制定众筹活动的批核及登记制度时,会考虑豁免这些不同性质的活动或提供便利措施。然而,若有人假借这些活动的名义,筹募资金作其他与豁免目的不同的用途,众筹办将保留权力,视乎某活动的目的及筹款人的背景,指示该活动须按一般程序向众筹办提出申请。如发现有违法行为,众筹办会将个案转交执法部门作出适当跟进。
我们在谘询文件中建议为众筹平台设立登记制度,让接受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募集的众筹活动的众筹网上平台向众筹办登记,不管该平台是否以香港为注册地。有关建议旨在增加众筹活动的透明度,尤其部分众筹平台会先为众筹发起人收集募集到的资金,一旦平台出现问题,众筹发起人和资金提供者可能招致损失,求助无从。众筹办考虑个别众筹活动申请时,会考虑该活动是否在已登记的众筹平台上举办。
有关加强规管众筹活动的公众谘询已于今年三月二十日完结,谘询期内我们共收到60份意见书及回应。我们正整理及分析收到的意见,并与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商讨细节,包括规管制度的涵盖范围、执法安排及相关罚则、众筹办的组成等事宜。我们会适时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
完
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