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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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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今日(四月十日)出席香港青年工业家协会活动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局长,想问现时建议修订的《建筑物管理条例》,大型维修需要百分之五的业主亲自表决,出席(法团业主大会)法定人数则维持百分之十,比二○一七年时提出的修订还要低,有团体批评无助打击围标,其实政府怎样看?会否考虑采纳他们的建议提高门槛?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就着《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修订其实已经讨论很久,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大家要知道整个《建筑物管理条例》面向的是社会上不同种类、不同楼龄的楼宇;有些可能是楼龄比较高的单幢楼,有些可能是新落成、但户数少的低密度住宅,又有些是大型屋苑,户数比较多,所以一条法例如何可以让每种楼宇,不论楼龄、种类和户数为何都能适用,我们都要考虑当中的困难,以及每个楼宇面对的挑战和问题。
 
  事实上整个《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检讨,大家可能都知道早在二○一一年开始,二○一四(至一五年进行公众谘询),亦在二○一六、一七年时立法会亦有讨论如何进行《建筑物管理条例》的修订。当时的背景是物监局(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还未成立,即是说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无须领取牌照,而当时围标的情况严重,社会上对于在楼宇需要进行大型维修时,业主支援亦不足够。当时在这个背景下大家去讨论如何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时,主要针对大型维修。所以今次大家看到当年立法会讨论之后,我们再进行《条例》修订。刚刚在上星期回到立法会,将我们建议的修订内容交予立法会。
 
  在当日会议之前,我们已经在一个多月内进行了14场谘询会,见了一些业户代表、一些业界代表,亦都见了各个政党的议员。我们很感谢立法会议员在会前跟我们讨论了很多。我们有详细的讨论和交流,亦交换了意见;在整个修例过程中,当我们提出看法时,亦向我们回馈建议。所以我们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时,里面的建议修订其实吸纳了不同持份者的意见。有关大型维修我们特别提出,之前的《条例》其实没有就大型维修提出一些特别内容。今次修订则就着什么工程项目界定为大型维修,例如100户(或)以下的楼宇,若他们进行超过一百万元的维修工程,则属于大型维修。但在谘询过程中,我们都听到这个计法不是太理想,所以我们现在打算将这定义修订为,若一个屋苑或大厦每个单位需要就有关工程(平均)摊分三万元开支,则为之大型维修工程。又例如,正如你所说,其实之前的法例没有就着大型维修工程建议召开业主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或亲身投票(人数),所以在修订中我们作出一个建议。
   
  在二○一七年时曾提出一个建议,即是处理大型维修工程的业主大会法定人数,由现时《条例》的百分之十增至百分之二十,然后最少要有400户或百分之十(业主亲身出席投票),以低者为准。但在我们谘询过程中,亦有一些业户和业界表示,要达到这个法定人数要求其实并不容易,甚至担心因而业主大会流会,影响业主对于维修工程的关注度。所以,有一个建议就是我们维持现在的百分之十,但是将亲身出席投票变成百分之五或者200户,以较低者为准。这个是我们吸纳意见后作出的修订。不过,正如我在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上,我都清楚多次强调,这是一个建议。如果立法会有一个意见认为我们可以保留较早前的修订,即是百分之二十,而以中间的一半,即是百分之十要亲身出席,或者400户,以较低者为准,我们是开放的。所以,若果有朋友认为法定人数定在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二十,就认为我们打击围标的力度不足,这个是不正确的。我们希望修订能够令到业主容易遵从,兼且屋苑的业主都关注大型维修工程的进展,这个是我们的目的。

  正如我再次强调,若果立法会或者社会认为,我们维持二○一七年的建议做法,即是百分之二十中间,百分之十亲身出席或者400户,以较低者为准的话,这个我们是开放的。但是我必须要告诉社会,民青局对于打击围标的决心,绝对不是因为订立法定人数的高低而定。其实在过往一段时间,我们见到在社会上不断有一些法团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无论是大型维修工程或者开业主会的时候的一些情况等等。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我和我们的同事都非常密切关注,包括我们经常会举行会议和就着个案进行内部讨论。我们亦正切实研究,在法例入面赋予主管当局的权力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我可以很清楚的说,就着法团的问题或楼宇管理的问题,民青局和民政总署的同事必定会非常重视,我们会看看在法例入面赋予我们什么权力,在合适的情况下,我们都会行使这些权力,绝对不会有权不用,亦都不会坐视楼宇管理的混乱情况(不理)。至于其他《建筑物管理条例》的修订,我们其实亦会继续开放听取大家的意见。

  另外,大家关注围标的情况。在大型维修工程,如果牵涉一些大家认为可能会出现围标的问题,这个情况我们同样重视。正如刚才我说,我们经常都会举办一些内部会议去讨论这些问题。当我们发现有怀疑围标的情况出现的话,我们会转介给执法当局执法。在过去一段时间,我们都做了这些转介,所以要打击大型工程围标的工作,不单只是修改《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更加是我们会透过不同现行法例和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一起决心去打击大型维修工程围标的问题。
 
记者:有意见认为阻吓力不够,因为罚则没有监禁。会否考虑提高阻吓力?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其实如果有留意,在今次《条例》修订入面,就着制裁已经加重。对于有些法团成员,若果他们没有妥善保存一些招标文件或代表出席文书或会议纪录的话,他们可以被处于四级的惩罚,包括罚款二万五千元。至于是否一定要更高的惩罚?这个我们会吸纳大家的意见。今次的制裁其实我们已经加强了。因为以往一些行为,包括没有妥善保存会议纪录或招标文件等,这些在以往大家都是「口同鼻拗」。但是我们这次已经加强制裁。如果没有妥善保存(纪录或文件)的话,是需要(接受)四级的惩罚,亦都会要罚款。我们不断谘询业界、立法会议员和业主法团的成员。他们也有提出,做法团的工作上面,很多法团的成员都是义务性质,究竟我们应该用什么方法去处理呢?所以其实亦要在中间取得平衡。正如我们交给(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的文件入面亦都说过,我们考虑不同情况需要后,才订了这次个案制裁的标准。
 
记者:市建局说社会可能要研究是否立法要求业主为楼宇制订周期保养维修计划等,减慢楼宇老化问题,局长认为现在是否应该要立法?如要的话,目标是何时推出?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一些大厦的维修保养问题,很大程度是关于业主对于自身的责任或权利的认识。所以民政总署下有举办不同计划及项目,希望可以令到业主,尤其是法团的成员,可以更加熟悉、知道怎样做好楼宇管理的工作。在现阶段,我们希望首先做好教育业主的工作。当然,当我们发现,有一些情况是必须要强制去执行的话,我相信都需要在社会上有一个讨论。但是这个讨论亦都要是令每一个持份者和业主有机会去参与。我们希望关于楼宇管理或是维修保养问题的工作,社会上有足够的讨论如何去处理。我们希望在下一阶段,首先完成《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修订的工作,之后去探讨如何协助业主立案法团做好楼宇的管理工作,包括楼宇的维修保养,我们希望在下一个阶段要去做的。现在香港楼宇的老化问题,其实是不容我们忽视的。业主如何能尽他们的责任,当我们要求业主尽责任时,亦都需要提供一些支援计划予他们,所以在这一方面,我认为需要有一个比较完善或全面的讨论,再去定未来下一步的方向。当然这不能够再慢,因为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都是迫切的。
 
记者:你们都建议民政总署会为推动《建管》条例修订设立一个首长级的政务官职位,同时这个职位都会管理「关爱队」(「地区服务及关爱队伍」)的工作,可否再具体一点说明这个职位的具体工作。还有「关爱队」的计划是长期的,为何暂时见到这职位的设立是三年?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多谢你看到「关爱队」的工作是长期的问题。我都希望立法会议员都能看见。因为其实我们在考虑同事的编制时,当然需要得到立法会的同意。现在这个首长级的职位,其实在二○一八年立法会批准我们开设这个职位,来处理《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修订工作。在过去一段时间,这个助理署长级职位的同事,不单在做《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修订工作,甚至做了一些关于支援业主的课程,或者支援业主的计划。例如我们推出了一个由退休司法人员协助做的调解计划等,所以其实他是在做很多不同的计划,包括《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修订工作。而在过去的时间,因应行政长官去年的《施政报告》宣布成立地区的「关爱队」,这位助理署长亦都兼顾了成立「关爱队」的工作。我们现在建议给立法会,希望能够延续这个职位,让我们能够继续做好楼宇管理方面的工作。因为我们现阶段就做了《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修订,下一步包括法例亦都提及,就是关于主管当局的权力,究竟我们有没有需要去增加,或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又例如委任代表文书的处理。所以下一阶段,我们需要做《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工作。更重要的是,如何推动我们未来楼宇管理的工作,物业管理的工作能更趋专业化,尤其是当我们有物监局,我们的物管公司已经有牌照,他们的工作及服务是更加专业化,要如何去做呢?所以这位同事,他将要推动这个方面的工作。另外就是「关爱队」,南区和荃湾区的「关爱队」在今个月已经开始服务;另外十六个区将会陆续成立(「关爱队」),我们要确保这个成立的过程顺利,亦都希望可以看到「关爱队」的服务是否可以达到它们在计划里建议的一个服务指标,所以这位同事的工作既要兼顾《物管条例》的修订,继续推动楼宇管理的工作,以及做好「关爱队」的工作。当然这些工作是长期的,至于我们能否在稍后,即这个职位任期完成后,得到立法会的支持,令我们有一个长远职位的编配去做,这就要希望得到立法会的支持,是下一步(要去做的)。谢谢。
 
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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