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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租赁通知书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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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22项控罪,被判处罚款共18,600元。该名业主的罪行包括(一)要求其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二)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及(三)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这是《条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来,第三名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的「劏房」业主,亦是首名「劏房」业主因没有于《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内提交表格AR2而被定罪。
 
  二○二二年十一月中旬,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接获相关投诉。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估价署揭发该名业主涉嫌违反《条例》下的三项规定,遂向其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120AAZM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包括水电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而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亦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若没有履行有关责任,即属违法。该业主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元)。
 
  根据条例第120AAZN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的七日内,给予该租客收据。该收据须列明业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间而缴付的及缴付日期。业主如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2,000元)。
 
  此外,根据条例第120AAZT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署长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该租赁的详情。业主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第3级罚款(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
 
  估价署发言人希望这宗被定罪个案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必须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估价署发言人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或亲身举报(估价署租务科的办公室位于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38楼3816-22室,到访前请先致电2150 8303预约)。
 
  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一直以多管齐下及跨部门的方式主动识别、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估价署已在二○二三年二月开始新一轮推广及宣传,让业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条例》下的责任和权益。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内的相关资讯。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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