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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建筑工地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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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个位于尖沙咀的建筑工地于本月二日发生四级火警,令各界甚为关注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意见认为,香港消防处(消防处)发出的防火通告第十三号《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中有关「消防装置及设备」的要求只属建议,而近年一些建筑工地发生的火警揭露有关的消防装置及设备未有完全满足有关要求,当局会否考虑尽快立法把有关要求定为法定要求;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消防处现时负责巡查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人手编制为何;过去三年,每年消防处(i)进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巡查的次数、(ii)向相关人士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数目,以及(iii)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会否增加资源以加强监管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参考外国经验,透过修订相关法例,要求工地承建商委托注册消防工程师为建筑工地进行火警风险评估,并在确认建筑工地符合有关规定后发出消防安全证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樓宇在施工期间发生火警,不但会导致工程延误,更会造成财物损失,甚至人命伤亡。消防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进行巡查和执法。因应建筑工地的潜在火警风险,消防处会派员到建筑工地巡查,并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第7(c)条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提供适当意见,确保工地负责人妥善遵从消防处通函第2/2008号《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措施》)内的要求,并令相关设施经常保持在有效操作状态。《措施》是经详细谘询业界及相关的专业团体后所订立。建筑工地的承建商或负责人须严格遵从《措施》的要求,为工地提供足够的防火保障,以备建筑工地一旦发生火警,消防人员可以迅速扑灭火警,使市民的生命和财产获得更大的保障。

  《措施》指明建筑工地须在高层楼宇兴建期间配备灭火用途输水设施,详细说明此等输水设施的安装指引,包括消防泵标准及数量、附属设施、安装标准及其电力供应等。如楼宇设计高度介乎30米至80米,承建商须安装一套密封式输水系统,或于适当楼层放置消防泵。如楼宇设计高度超过80米,承建商须安装一套密封式输水系统,以保障建筑工地安全。 

  消防处会派员到建筑工地进行巡查。若消防处人员发现《措施》未被妥善遵从,消防处会根据《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第95F章)第3条向负责人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纠正火警危险,违者可能会被检控。《措施》载列的规定及指引广为业界及承建商所熟悉,并行之有效。消防处会继续根据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进行巡查和执法。

(二)消防处会派员到建筑工地进行巡查。过去三年,每年消防处就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巡查次数、向相关人士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数目,以及违反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条例而作出的检控数字如下:
 
年份 就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巡查次数 向相关人士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数目 违反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条例而作出的检控数字
二○二○ 747 0 0
二○二一 909 1 3
二○二二 869 2 0

  建筑工地主要由该区消防局的人员进行巡查。由于这工作属于他们日常执行的职务的一部分,因此消防处并未备有相关方面的人手编制的分项数字。消防处会继续就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以现有资源进行巡查和执法,并在有需要时透过现行的资源分配机制申请额外资源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消防处曾就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的执行及规管细节,例如资历和经验要求、纪律守则和刑事责任等,谘询相关的专业团体及持份者,业界普遍表示支持。现时,消防处正积极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拟订相关附属法例,相关作业守则、专业操守指引等。期望可于今届立法会提交相关附属法例草案。待落实推行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时,消防处建议分阶段实施,先由持牌处所开始推行。在现阶段,并没有计划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拟议职责涵盖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尽管如此,待落实推行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后,消防处会检讨有关计划的成效并考虑是否把计划扩展至其他范畴。
 
2023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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