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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打击非法出售及走私冰鲜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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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不断有市民投诉指有人兜售来历不明的冰鲜鸡,方法包括:以无牌小贩形式四处兜售、在没有冷藏设备的档口售卖、使用货车在道路旁以「快闪」方式销售,以及在冻肉店非法出售等。该等冰鲜鸡可能未经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检查或没有妥善冷藏,构成食物安全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上述非法出售冰鲜鸡的情况;过去三年,政府收到有关投诉、进行相关执法行动和成功检控个案的数目,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为何;

(二)有否评估,现时在港非法出售冰鲜鸡的情况,对食物安全及本地养鸡农场的风险为何;

(三)现时打击非法售卖冰鲜鸡的执法行动为何;会否加强巡查及提高罚则,甚至以「放蛇」等方式调查,以加强打击非法出售及走私冰鲜鸡;及

(四)鉴于有意见指出,由于空间问题,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检查进口食物的工作不足,除了不时出现货车逃避前往该办事处接受食安中心检查外,食安中心也只抽查相当小量食物或货车货斗前排的货物,容易让混杂于其他货物中的走私冰鲜鸡避开抽查,政府会否考虑增建副食品批发市场,并要求所有经陆路供港的食品必须运往该市场检查后才可送往其他零售地点,以及同时进一步完善经空和海路供港食品的检查,以杜绝走私冰鲜鸡的问题?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贤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 ,经营冷冻鸡(一般称为冰鲜鸡)业务的处所须领有新鲜粮食店牌照;《规例》下冰鲜鸡属限制出售的食物,任何人除非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的书面准许,否则不可售卖。就非法售卖冰鲜鸡的问题,食环署会不时作出巡查、跟进投诉个案及在有足够证据时提出检控。二○二○至二○二二年间,食环署接获涉及非法售卖冰鲜鸡投诉的数目、提出检控个案数目及其结果载于附件。
 
(二)根据新鲜粮食店牌照条件和食环署街市摊档租约条款,有关粮食店或摊档售卖的冰鲜鸡必须来自食环署署长认可的来源,而处所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设置足够容量及性能良好的雪柜,以供贮存及展示待售的冰鲜鸡,而柜内温度须时刻保持在摄氏0至4度之间。食环署亦已制订《食物卫生守则》,就冰鲜鸡的包装、标签、存放温度及运输等方面列明相关的食物卫生及安全标准。非法出售的冰鲜鸡,在处理、贮藏和温度控制等方面可能没有跟从规管的要求,有机会影响食物安全。食环署会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醒市民购买非法出售冰鲜鸡的潜在食安风险,并应光顾持牌的新鲜粮食店。而根据渔农自然护理署的评估,有关情况目前没有增加本地养鸡农场的生物安全风险。
 
(三)食环署一直致力打击非法售卖冰鲜鸡。该署会定期巡查持牌新鲜粮食店及公众街市摊档、主动侦查怀疑违规个案和调查投诉个案(包括以「放蛇」方式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会按需要安排突击巡查及执法行动,包括即时拘控相关人士和检取有关食品及设备。 去年就此作出了约7 300次巡查及相关行动。
 
  根据《规例》,无牌经营新鲜粮食店、持牌新鲜粮食店违反《规例》经营、或未获书面准许而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冰鲜鸡),皆属违法,各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加每日罚款900元。如持牌新鲜粮食店/食环署街市摊档售卖并非来自食环署署长认可来源的冰鲜鸡或没有用合适冷冻设备存放冰鲜鸡,即属违反牌照条件/街市摊档租约条款,有可能被取消牌照/终止街市摊档租约。食环署会继续密切留意实际情况,并按需要加强巡查和检视罚则。
 
  此外,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也一直有与其他执法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交换情报,在各个边境管制站(包括文锦渡)进行突击联合执法行动,以打击非法进口冰鲜鸡和其他受管制食品。
 
(四)食安中心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于二○一三年完成扩建工程,扩建部分提供额外23个验货停车位,以应付需求。现时,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没有空间不足的问题。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人员也已强化检查进口食物的工作,利用升降台,协助抽检货车内不同位置(包括较高及较深处)的食物,作更全面的检查。食安中心也有与其他执法部门合作,在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打击非法进口冰鲜鸡。
 
  为保障进口食物的安全,食安中心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各海陆空口岸对进口食物实施管制。受规管食物(包括冰鲜鸡)须具备进口文件、卫生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准许等。食安中心会按实际情况检查相关文件、进行实物检查,及/或抽取食物样本作检测。
 
  香港现行进口食物管制措施有效确保食物安全,并让鲜活食品能适时应市。口岸食物管制设施与批发市场各有不同功能,我们会不时检讨,但现时无须作出改变。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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