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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售卖猫肉或狗肉作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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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勇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立法禁止屠宰猫只及狗只和售卖猫肉及狗肉作食物之用已逾70年。然而,据报近年仍有持牌新鲜粮食店涉嫌出售猫肉或狗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共收到多少宗持牌新鲜粮食店涉嫌出售猫肉或狗肉的投诉,以及当中获跟进的投诉宗数及定罪率为何;
 
(二)过去五年,执法部门有否抽查持牌新鲜粮食店的货品,以确保该等粮食店没有管有或出售猫肉或狗肉;如有,详情为何;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违反《猫狗条例》(第167章)有关条文的最高刑罚(即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已不能起阻吓作用,当局会否尽快修订该条例,以提高最高刑罚;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有否考虑与内地有关部门或海关合作打击走私猫肉及狗肉;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猫狗规例》(第167A章)(《规例》),食用、售卖或管有狗肉或猫肉作食物均属违法,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必定严格执法。为进一步杜绝此等违法行爲,渔护署已加强监察、巡查和打击行动,包括加强网上监察。渔护署亦会透过不同渠道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就陈勇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渔护署共接获四宗有关持牌新鲜粮食店涉嫌违法出售猫肉或狗肉的投诉,经调查后成功检控一宗个案。同期,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接获一宗同类的投诉,经调查后没有发现可疑的肉类。
 
(二)渔护署如怀疑有人非法售卖狗肉或猫肉,会派员到涉事处所(包括持牌新鲜粮食店)进行巡查,并会视乎情况检取店内货品进行化验。若证据足够,即会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另一方面,食环署是食物业处所(包括新鲜粮食店)的发牌当局。该署一直透过发牌制度、巡查、抽查及检取店内怀疑货品等执法行动,确保持牌人遵守牌照条件,以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有关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规定。如食环署发现有怀疑售卖狗肉或猫肉的情况,会将个案转介渔护署跟进,双方会因应实际情况作出部署,按需要采取联合行动。
 
(三)如有人违反《规例》涉嫌食用、售卖或管有狗肉或猫肉作食物,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近年亦有违法者被判处监禁,彰显违反《规例》的严重后果。渔护署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情况,并按需要检视罚则水平。
 
(四)渔护署、食环署和香港海关一直保持紧密合作,在各进口管制站打击走私活动,包括定期举行会议、安排于管制站进行联合行动及交换情报工作。渔护署亦与内地海关总署保持紧密联系,交换情报。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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