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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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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香港四个金融监管机构(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局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自二○○二年十二月起采用前线监管机构的模式监察金融机构的跨业业务。为尽量减少规管重叠或漏洞,该四个金融监管机构签订了一系列谅解备忘录(该等备忘录);政府更成立了金融监管机构议会,其职权包括「尽量减少在金融机构的规管及监督上出现工作重叠或真空的情况,密切注意将规管负担减至最低」、「检讨国际上金融业规管的发展情况,并探讨可供香港借鉴之处」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上述四个金融监管机构有否就该等备忘录定期进行检视及作出修订;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金融监管机构议会自成立以来,有否就上述「密切注意将规管负担减至最低」进行讨论和作出相应的决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据悉英国自二○一三年四月起实施「双峰」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机构议会有否探讨其可供香港借鉴之处;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为了提高对金融机构的规管及监督的效率和效能、促进金融市场的推广和发展,以及协助维持金融市场稳定,政府成立了金融监管机构议会(议会)。议会由财政司司长主持,监管机构成员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
 
  议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加强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就金融体系的规管和监督以及重要发展交流资讯和意见,以及尽量减少在金融机构的规管及监督上出现工作重叠或真空的情况,密切注意将规管负担减至最低。议会成员一直因应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就规管及监督的合作协调上进行密切交流,以务求在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之余,尽量减少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各监管机构就共同关注的监管事宜进行沟通及签署谅解备忘录,并不时检讨及更新。这些备忘录补充说明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及分工;列载有关相互协助、资料交换及举行双边会议的纲领;以及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安排。各监管机构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清单见附件。
 
  金融监管架构或模式没有既定的国际标准。香港现时采用「以机构类型为本」的监管模式,即监管机构因应其监管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监管机构既可专注其专责范畴的发展和风险,有效配合市场需要,并可以互补知识和经验。监管机构之间恒常交流意见并采取联合行动(例如发布联合指引及共同主题审查),以及在合规和执法方面进行合作。
 
  通过议会等平台,各监管机构会就跨机构及跨界别的事宜进行协调和分工,亦透过谅解备忘录协作,以及就不断发展的规管环境探讨新的合作范畴,从而顾及不同金融行业的规管和发展,共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政府及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留意国际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检视改善空间。政府对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场发展及协助维持市场稳定的建议持开放态度。任何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须考虑香港独特的环境和市场需要,经过全盘考虑,审慎推行。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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