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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境外势力干预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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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三月十五日)对黎智英及其儿子黎崇恩的所谓「国际律师团队」和黎崇恩肆意抹黑《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并滥用联合国机制,寻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黎智英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进行干预,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国际社会推崇,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政治力量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应有的司法审判,都是公然破坏香港特区的法治。发表有意图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作出有同样意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罪。

  香港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深得国际社会认同。一直以来,香港特区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并严谨和客观地按照《检控守则》以证据和适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至于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均会由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五条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会因涉案人士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在所有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必须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香港特区法院才可将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诉权利。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第五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香港终审法院已指出这两条条文对于《香港国安法》的整体诠释至为重要。

  特区政府绝不容许任何人包括所谓的「国际律师团队」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并予以强烈谴责。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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