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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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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发言: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我的第一项议案,调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稍后我会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按先后次序提出另外两项有关法援的议案。这两项议案分别旨在调整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以及订立《202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以调整刑事法援费用。

(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援条例》)第7(a)条动议有关财务资格限额的拟议决议案

  我首先介绍第一项议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7(a)条,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法援条例》第5和第5A条所指明的财务资源款额。

  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援条例》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透过法律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因此,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分别设有不同的财务资源限额。

检讨财务资格限额

  根据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就《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普通计划和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会每年检讨,以计及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反映的一般物价变动情况。

  根据最新一轮周年检讨工作,在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百分之三点一。由于在上一个参照期内,即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年七月,录得的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为负百分之零点一,变动轻微,因此我们冻结财务资格限额,并保留有关检讨结果,在下一次周年检讨时一并考虑。本次经考虑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三年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累积变动后,我们建议相应把财务资格限额上调百分之三,即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目前420,400元增加至433,010元;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则由2,102,000元增加至2,165,060元。

  我们已就以上建议增幅,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作汇报,委员对建议并无异议。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经调整的财务资格限额将于刊宪后生效。


(二)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动议,有关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检讨的拟议决议案

  主席,第二项议案,是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立法会可藉通过决议,修订第18A(5)条指明可获豁免法律援助署署长(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的赡养费款额,以及第19B(1)(a)条所指明法援署署长可就遭遇严重困苦的个案减少其保留款项的款额。

  如法援受助人从获批法援的诉讼讨回或保留任何金钱或物业,便须按《法援条例》第18A(1)条的规定,从有关诉讼所讨回或保留的金钱或物业,向法援署署长清还款项。法援受助人须以讨回或保留的金钱或物业向法援署署长支付的款项,称为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根据《法援条例》第18A(5)条,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不适用于就配偶或前度配偶的赡养费的每月款额的首9,100元(或其等值)。另外,法援署署长可根据《法援条例》第19B(1)(a)条行使酌情权,就任何人遭遇严重困苦,而减少其保留的款项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公正及公平的个案,减少其保留的款项,包括法定押记。

  与财务资格限额一样,鉴于在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年七月,录得的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变动轻微,两项指定款额亦被冻结。经考虑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三年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累积变动后,我们建议相应两项指定款额上调百分之三,即第18A(5)条指明的款额由9,100元上调至9,370元,以及把第19B(1)(a)条所指明的款额由108,850元上调至112,120元。

  我们已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汇报检讨结果。委员会对上述建议并无异议。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决议刊登宪报后实施有关建议。

(三)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A(1)条订立《202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修订规则》)

  至于第三项议案,刑事诉讼程序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条例》)第9A(1)条订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规则》),当中订明法援署须支付在刑事案件中获其委聘,代表法援署负责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处理各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根据《条例》第9A(1)条,《修订规则》须经立法会批准。为确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争取同一批律师提供服务时,不会让任何一方不公平地占优,律政司会参照同一收费表,委聘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代表控方出庭处理刑事案件(即检控费用)。至于透过当值律师服务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师,则会获支付当值律师费用。

  当局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前立法局财务委员会汇报,政府会两年一度检讨上述三项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检控费用和当值律师费用,以计及参照期内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在两年一度检讨时,政府主要考虑参照期内的一般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委聘大律师和律师时有否出现困难。

  就二○二二年完成的两年一度检讨工作,在参照期内(即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百分之三点一。因此,我们建议把该三项费用相应上调百分之三点一。在二○二二年七月以后出现的一般物价变动会在下一轮两年一度的检讨中反映。

  我们已于二○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汇报检讨结果。委员会对建议增幅并无异议。

  在法援署实施经上调的刑事法援费用时,律政司会以行政方式,调整检控费用的收费表。行政署亦会透过行政方式,相应调整当值律师费用。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决议刊登宪报后实施有关建议。

  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以上三项议案。多谢主席。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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