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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外判回收服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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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绍雄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绿在观塘」(即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辖下的回收环保站)的营办团体早前把收集到的纸包饮品盒转交第三方后,该第三方未有把有关饮品盒送往下游回收商处理。有关饮品盒下落不明。有关外判回收服务的监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环保署有何措施监管外判回收服务营办团体/承办商的服务及表现;

(二)环保署有否就外判回收服务营办团体/承办商的工作订立绩效指标;如有,过去三年,有否出现不达标的个案;如有,有关个案的宗数及详情,以及当局作出的处分(按年份列出);

(三)鉴于据悉,环保署会要求外判回收服务营办团体/承办商定期提交收集回收物的纪录,亦会派员到回收处理设施巡查和抽查场内的纪录,为加强监察外判回收服务,环保署会否要求有关营办团体/承办商尽早提交相关纪录,以及考虑进行突击巡查;及

(四)对于服务有不良纪录的外判回收服务营办团体/承办商,当局会否制订有关机制,例如在外判回收服务标书的评审机制就该等团体/承办商引入扣分制度?

答覆:

主席:

  就陈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绿在区区」的服务合约,营办团体必须把收集到的回收物交由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批准的下游回收商处理。环保署要求各营办团体每月提交收集回收物的数量及接收回收物认可下游回收商的资料。如更改下游回收商,须获环保署批准,以确保回收物得到妥善处理。

  环保署亦会持续监察社区回收网络的营办团体及其运作。如下游回收商是环保署为指定回收物委聘的承办商,如废塑胶、废玻璃容器、四电一脑、小家电、悭电胆及光管等,承办商亦必须根据服务合约,将收集到的回收物妥善处理,承办商的服务费亦会根据实际处理量为计算基础。环保署会以不同方式监察回收物的去向,包括要求承办商保留和提交所收集的回收物纪录及经处理后的物料及废物运载纪录。环保署亦会派员到回收处理设施巡查和抽查场内的纪录、并监察承办商的回收车队等,以确保承办商按合约要求妥善处理回收物。至于由业界资助营运的回收计划(例如充电池),则会由营办计划的业界监督管理,并保存相关纪录,业界及环保署均会安排定期巡查,以确保回收物得到妥善处理。

  环保署于二○二二年三月底起逐步扩展废塑胶回收先导计划至覆盖九区(包括东区、观塘、沙田、中西区、深水埗、荃湾、西贡、大埔和屯门)。为确保收集到的废塑胶得到妥善处理,承办商须实行一个全面监察计划,包括于收集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备存电子化的数据纪录,以及于处理厂房安装监控系统。环保署人员会进行巡查和突击检查,以监察承办商于收集和处理废塑胶过程中各项工序的表现。承办商的服务费亦是根据经处理后的塑胶原料数量为计算基础。

(二)过去三年,所有「绿在区区」营办团体均能达到指定的回收指标。

(三)环保署高度重视关于「绿在观塘」的事件,并会加强巡查及监察接收回收物的认可下游回收商情况。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环保署已指示各「绿在区区」营办团体不可透过第三方付运回收物,必须将回收物直接交予环保署认可的下游回收商作妥善回收,并提供由该认可的下游回收商发出的单据以作审核,环保署只会在核实单据后才批出服务费用。此外,环保署亦会派员到认可下游回收商处理设施巡查和覆核场内的纪录,以确保回收商妥善处理回收物。如发现不妥处理回收物,环保署会取消下游回收商的认可资格。如发现营办团体未有按合约要求妥善处理收集到的回收物,环保署会跟据营运合约采取相应跟进行动。

(四)环保署已在「绿在区区」的后续营运合约当中加入未有妥善处理回收物的罚款细则,金额为每月管理设施或基本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此外,任何团体的过往服务表现都可能会影响日后竞投环保署的外判服务合约。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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