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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吸引海外私募基金迁册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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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邱达根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在二○二一年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免,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营运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并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全面检视与条例草案相关的措施实施至今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例如相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接获来自海外私募基金的查询数目和该等查询主要涉及的内容、海外私募基金来港注册的申请数目(包括获批、被拒及自动撤回的申请数目),以及成功获批准在港注册的海外私募基金的类别和其管理的资产总值等;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视;
 
(二)有否统计,从海外迁册来港的私募基金中,有积极参与投资业务的基金所占的数目,以及该等基金的主要类别、所投资的行业和企业及金额分别为何;迁册来港后一直没有或中途放弃积极参与投资业务的基金的主要类别及数目为何,以及当局如何应对及跟进有关情况;
 
(三)有否评估,从海外迁册来港的私募基金对本港的投资管理和相关专业服务,以至对香港整体经济所带来的效益,以及有关效益与当局原来预期有何差距;有否就进一步提升有关的整体效益制订清晰目标及推出新措施;及
 
(四)鉴于业界人士对现时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措施有不少意见,并认为相关法例仍有改善空间,当局会否考虑就进一步修订相关的税务法例,尽快展开公众谘询;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是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截至二○二一年年底,香港的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总值达35.5万亿港元,当中百分之六十五的资金来自非香港投资者。截至二○二二年年底,香港的私募基金管理的资本额超过2,083亿美元,位列亚洲第二。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公司注册处、税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自二○一八年七月起实施,OFC可以公募或私募基金形式成立。截至二○二三年二月底,已有超过120家OFC在港成立,其中有104家为私募基金。OFC的投资种类多元化,包括股票类及固定收益债券类等,遍及亚洲、美国、欧洲和新兴市场。除传统企业外,OFC亦投资于其他广泛行业,例如科技、矿业、环保、医疗、人工智能等。私募OFC无须向证监会申报资产管理规模。
 
  政府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伙基金(LPF)制度,吸引私人投资基金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在香港成立和营运。截至二○二三年二月底,已有近600个LPF在港注册,投资种类亦相当广泛,包括私人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票据和其他证券、房地产开发、教育等。LPF为私募性质,无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资产管理规模。
 
  香港拥有众多投资者和专业服务提供者,邻近内地,兼有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均有利融资、寻找投资项目和管理投资活动,是不少基金的落户之选。政府一直致力鼓励基金在本港落户和营运,把香港发展成为首选的基金注册地,从而带动对各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政府自二○二一年十一月引入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利便以OFC或LPF设立的非香港基金来港。截至二○二三年二月底,公司注册处及证监会共接获逾60宗有关基金迁册来港的查询,以及四宗申请(包括两家OFC及两个LPF),所有申请均已获批。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与特区政府在二○二二年九月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为香港私募基金业界提供便利及优惠政策,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LPF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内地于今年二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提出30条金融改革创新措施,当中包括进一步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在前海发展的措施。我们会继续与内地部委保持紧密联系,共同推进有关措施。
 
  《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修订条例》)自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生效,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税务局已就《修订条例》所拟备的释义及执行指引(执行指引)谘询业界,在审慎考虑所收集到的意见后,将会正式发出执行指引,让业界更了解《修订条例》的应用。
 
  财政司司长已在二○二三至二四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政府将检视现行适用于基金及附带权益的税务优惠措施。政府会继续与业界保持联系,听取其对税务宽减制度的意见,考虑是否需修订相关法例。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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