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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二○二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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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六日)在二○二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维护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包括司法体系)是「一国两制」原则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基本法》第五条订明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至于之后的路向,习近平主席于二○二二年七月一日在香港发表的讲话中作出了清晰的回答,「这样的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变,必须长期坚持」。

  最值得注意的是,习主席在讲话中两次提及普通法。在第一次时,他说在过去二十五年里,「包括普通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发展……」。在第二次时,他说「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

  为彰显其在这方面的决心,中央政府将重要的使命交予香港,我们只有在保持普通法制度以及维系法治的前提下,才可达成这使命。首先,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中央政府将香港定位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再者,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即将在香港设立。

  《基本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均明确保障普通法在香港得以保留。第八十二条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第九十二条则规定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这些条文有助保持香港普通法与国际接轨。

  司法独立是香港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司法机构独立的审判权,包括终审权,受到《基本法》保障,包括总则第二条和第十九条,以及第四章第四节下的多项条文,特别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值得留意的是,习主席在他的「七一」讲话中亦认可「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得以保留并将继续保持,这是建基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宪制秩序。正如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在刘港榕 对 入境事务处处长(1999)2 HKCFAR 300一案的终审法院判决中指出,「这种普通法制度与属中国宪法这个较大的框架内的一项全国性法律的结合,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第344页)。

  因此,两种制度之间必然存在联系,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解释法律(包括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的权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人大常委会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七条作出了解释(人大解释)。有人认为,人大解释扩大了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的权力,损害了司法机构独立的审判权,甚至令行政长官及国安委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些完全是错误的无稽之谈。人大解释——顾名思义是厘清有关条文的原意和目的,而并非赋予任何人新的权力。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除该条文订明的两项特定问题以外,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其他情况。由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将作为一份不可推翻的证据,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并不行使任何审判权。《基本法》第十九条亦有类似的规定,即法院应就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文件。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国安委由担任主席的行政长官及其他成员组成,并有权就保障国家安全作出决定,包括制定政策和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设。国安委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向国安委提供意见。虽然国安委所作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它必须在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与职能范围内行动。这项条文并未赋予国安委任何审判的权力或职能。

  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完全符合既有的普通法原则,即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应由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构作出最终决定。早在一九一六年,帕克勋爵(Lord Parker of Waddington)在枢密院就The Zamora [1916] 2 AC 77(第107页)一案的判决书中作出以下具权威性的表述:「那些负责国家安全的机构或人士应当作为决定何为国家安全的唯一裁判者。很明显,这类问题不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交由公众讨论」。在另一宗一九八五年的上议院经典案件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and others v Minister for Civil Services [1985] 1 AC 374(第412页)的判决书中,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ock)指出「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依常理可知,应该采取何种行动来保障该等利益必须是由为此负责的机构,而并非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这是一个不可循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的最佳例证。司法程序完全不适宜处理它所涉及的种种问题。」

  作为特区行政机关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仅严格遵守《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要求,不干涉司法机构,还积极采取行动维护司法机构。于二○二二年七月五日,即在我上任律政司司长五日后,我在一份关于一宗怀疑针对司法机构职员的恐吓案件的新闻公报中指出,「香港作为法治社会,绝不姑息任何恐吓或暴力的……藐视法庭行为。任何人作出此等行径,特区政府必定会严肃跟进……维护法庭的尊严、保障司法工作妥善执行以及社会安宁。」近期,政府亦发表新闻公报强烈反对个别外国政府就一宗欺诈案件的判决和量刑所作出的不实指控。

  另一个例子是,律政司司长作为公众利益以及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对违反禁止针对法官及其家人起底行为的禁制令的人士,提起藐视法庭的诉讼程序。在一份最近的判决中(律政司司长 诉 陈宝康 [2022] HKCFI 1468),被告人电话滋扰一名司法机构人员及其妻子,被判处十四日监禁,缓刑十二个月。

  我想藉此机会郑重承诺,政府将会竭尽所能维护司法机构,令其得以独立行使宪制权力、履行宪制责任,不受任何干涉。

  如果有人问何为香港普通法制度最独特的优势,我会回答是其坚韧性。拥有超越百年的传统,普通法制度经历了时间的考验。我们卓越的实力会向抱有怀疑或感到悲观的人证明他们是何等错误。

  当然,我们没有骄傲自满的余地。关键的是要保持和增强民众对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信任和信心。面对不时散布的虚假和具误导性的资讯,教导公众有关我们制度的基本和正确的知识变得尤为重要。在我们坚守制度核心价值(例如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亦必须能回应社会的需要与改变,尤其是要确保民众能够循可负担及有效率的途径寻求公义。而推广法治教育以及拓展寻求公义的途径正正是律政司未来一年将要推行的诸多工作计划的首要目标。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坚韧性主要建基于为这个制度作出贡献的所有人士——无论是法官、大律师、律师或是政府律师——大家对于法治坚定不移的信念。撇开角色上的差异,我们应该团结一致,竭力赢取民众的尊重、信任和信心。各位香港市民、各位同胞、各位国际友人,法治的维系无法由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士独力承担。如果您确实关心和爱惜香港(这点我毫不怀疑),希望您可以给予我们您的支持与理解。

  我们刚在两周前庆祝了新一年的来临,亦即将迎来中国农历新年兔年。我在此祝愿您及您的家人新年快乐、身体健康!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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