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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解释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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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十二月三十日)晚上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解释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

记者:特首,你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就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有关判断涉及国家安全行为的问题时,其实是由谁去判断,是法院、你,还是国安委?判断这些行为之前,是否可以司法覆核?会否引起外界担心,国安委随时可以介入一个刑事审讯,譬如说被告能否获释、海外法官将来是否可以参与国家安全的案件,这些都可能会引起所谓国安委的释法问题?第二,你刚才提及会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的本地规例,此修例是否只是针对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还是可能其他本地律师都会有一个审查机制?政府整体立场上,对于海外律师的制度,是否仍然欢迎他们参与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谢谢。
 
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其条文清晰说明有关认证问题,是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当然决定权是在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作出这个决定时,会充分考虑所有因素,特别是行政长官掌握的事实和资料,从而去判断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这是行政长官的决定,而这个决定权力,其实在《香港国安法》颁令实施时已经在条文中清晰说明,所以这次释法没有增加任何行政长官的权力。
 
  国安委的权力亦清楚在国安法第十四条中说明,而国安委作出的决定,刚才所说,在释法中说得很清楚,其作出的决定有法律效力,但国安委作出任何决定,当然会充分考虑法律条文中,包括《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以及本地法律所涵盖的范围,所以其决定亦必然会符合法律原则。另外,刚才你说国安委有关释法的权力是不正确的,国安委没有释法权力,释法权力只在于人大常委会,刚才我亦说得很清楚,是根据《宪法》、《香港国安法》,对《香港国安法》作出释法,所以国安委是没有释法权。
 
  另外,我们所提及,这次要处理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的范围很窄,而香港绝大部分案件都不是与国家安全有关,因为自从《香港国安法》颁令实施后,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执行方面是有成绩的,香港社会已经回复稳定。有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我们看到很多都是在二○一九年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行为而引伸出来的案件,所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是属于整体罪案的小部分,我亦相信我们继续有效落实《香港国安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该会减少。而海外律师参与其他案件,即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我们是无任欢迎的,因为事实上,过往海外律师只需要取得「专案认许」,便可以参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甚至是其他案件,我们所说的只是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
 
  另外,这次释法提出什么行为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认证问题,国安委有职责去判断和决定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作出怎样的判断和决定,都要按着该事件,决定的细节未必一样,因此在非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无论将来的法律修订是什么,都不影响海外律师在其获得法庭批准的「专案认许」下,参与非国家安全行为罪行的案件。我们要明白这次针对的是一个指定范围,我们完全欢迎海外律师在符合要求,而又获得法庭批准其「专案认许」的情况下,参与香港的法律工作。

记者:行政长官你好。回归2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涉及居港权、政制改革、特首任期等问题。人大释法可以说已经成为香港回归后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你认为全国人大本次释法如何能更好地厘清《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去确保国安法在香港得到完整、准确的落实呢?谢谢。
 
行政长官:首先,在《香港国安法》颁令实施后,大家都看到整体上香港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已受到控制,香港社会大致回复平稳、安全,市民可以进行日常、正常的社交活动、日常的生活等。所以,就实践《香港国安法》的成绩来说,我觉得香港整体达到预期的成绩。
 
  但是,国安法颁令实施后,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或许对有关条文的解释,社会可能有不同意见。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作出解释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呢?第一,因为它是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于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最高权威,而且具有约束力,可以一锤定音,不需要在社会中作任何争议。第二,可以看到今次释法是在指定范围针对性地处理某个原则,亦不是针对个别个案而释法。这个原则的确厘清了特区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所以,对于整个特区,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清晰地让我们知道在有关方面,我们真真正正应该如何履行我们的责任。
 
  而且,今次释法亦明确说明香港特区国安委的责任和职权。所以,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会积极履行香港国安委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需要履行的职责。这包括我们会积极地针对并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推动这方面的工作。而今次释法正正令我们在面对新问题时,原则性地给予清晰的内容和路径,让我们朝着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全力实施《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有助整个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我觉得今次释法有重大意义。而且,我强调今次释法完全体现香港法律制度中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以及香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及终审权,令法律制度里各自履行职责的法治原则都得以充分体现,所以是非常正面的。

记者:你好,特首。今次释法有两条,包括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就是由特首发出证明书,以及第十四条,国安委由特首担任主席。两条其实都是由特首掌握最终决定权,请问你决定的准则是什么?会否担心你所掌握的事实和资料不准确,令你的决定有误差?你每次决定会否首先向中央寻求意见?另外,有议员说可能释法会出现后遗症,令外界担心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到影响。你预计会不会出现后遗症?你觉得法律界会否有反弹?

行政长官:第一,《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提及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权力,在《香港国安法》颁令实施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释法有任何改变。第二,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有不同成员,包括有三位司长、保安局局长、三位处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亦有由中央委派的国安顾问列席。所以国安委是由行政长官做主席,但国安委所作的决定是国安委的整体决定,并不是一个人的决定,所以国安委的决定是属于国安委整个委员会的。当然行政长官作为主席要举行会议、推动讨论,以及最终主持委员会在讨论中的一些议程以及讨论方式。但是我必须强调,国安委是一个委员会,而国安委的决定是属于委员会的决定。所以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一定充分考虑所有在委员会中掌握的资料和实际情况,而最后作出判断和决定。
 
  第二,在我们处理《香港国安法》的事情中,其实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中央是信任特区,所以经过《香港国安法》授权特区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一些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这个授权之下会根据着法律原则以及所掌握的证据作出决定。
 
  我刚才都说过,今次释法是充分体现了我们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在香港的法律体制内,各自执行权的司法精神、法治精神,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释法权,而香港法院是按照《基本法》,亦按照《香港国安法》行使其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正正体现整个香港法律制度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方面履行的法治原则。这次释法充分让所有人看到依法治国和香港特区依法行事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对于香港整体的法治制度和法治原则有正面作用,亦有正面意义。所以我觉得这次释法,只会更加让市民或国际人士了解在《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当中,我们是如何慎重且重视法治原则,以及坚持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包括他有公平审讯、包括他在法律上应该享有依法的权利和自由。
 
  你看到这次释法的范围很有指定性和针对性,是制定原则,不是处理案件,这充分体现了在整个国家安全执法的过程是重视法治原则,所以我会觉得是一个正面作用,而且我相信法律界更重视我们在执行任何的责任或职责时依法行事,这次正是依法行事的清晰和全面的表现。
 
(请同时参阅答问内容英文部分。)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0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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