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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回应药房出售新冠口服药物传媒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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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有报道指出有药房出售新冠口服药物,卫生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现时由两间药物制造商(辉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国默沙东药厂有限公司)供应本港的两款新冠口服药物(帕克斯洛维德Paxlovid及莫纳皮拉韦Molnupiravir),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获注册为香港药剂制品。目前,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批准注册用作治疗新冠病毒病的口服药物只有上述两款。
 
  发言人强调,现时两款新冠口服药物只可向公私营医疗机构及医生供应,病人亦只可经由注册医生按需要获处方有关药物,零售药房不能向供应商采购以及向市民销售有关口服药物。管理局考虑到使用该两款注册新冠口服药物时,需注意有关病人是否适用,以及相关禁忌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于注册条件加入上述特设限制。
 
  发言人重申,两款新冠口服抗病毒药物属于《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第1部附表3毒药,即处方药物。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在没有医生处方情况下售卖第1部附表3毒药,以及非法管有及售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即属违法,每项罪行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卫生署有既定机制监察市场上销售的药剂制品,并会透过不同的渠道收集情报。因应相关传媒报道,卫生署已积极跟进,并加强相关监管措施及巡查。一般而言,当卫生署发现有人涉嫌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会即时展开调查,有需要时会与其他执法部门展开联合行动。如卫生署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必定会依法处理。卫生署和其他执法部门会继续加强巡查和执法,以保障公众健康。
 
  发言人亦提醒市民切勿购买或使用成分或来历不明的产品。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安全、素质及效能均未获保证。
 
  根据《条例》,药剂制品必须符合安全、效能及素质标准,并获得管理局批准注册,方可在香港销售或分销。管理局在注册申请人提交申请及所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后,会按既定程序及要求审批药剂制品的注册申请,及可在批准注册时施加条件限制。所有已注册的药剂制品于包装上须附有香港注册编号,格式为「HK-XXXXX」。但《条例》容许注册医生可以为治疗特定病人或进行临牀试验而进口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供管有及使用。《条例》亦订明,持有获管理局发出有效牌照的药物批发商才可以经营药剂制品的进口或出口业务。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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