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现时,《公司条例》订明公司须在指定期限内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公司也可视乎需要主动举行成员大会,以处理公司事务。现行《公司条例》、相关附属法例的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了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
 
  近年,电子通讯科技持续发展,加上社交距离意识因2019冠状病毒病等疫症而加强,使用流动应用程式及装置来举行和参加虚拟会议于世界各地盛行。
 
  现行《公司条例》订明公司可使用容许有效沟通和表决的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然而,现行《公司条例》没有对公司以全虚拟方式,或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作出提述。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已订立相关法律条文,容许公司以全虚拟方式,或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香港的企业管治界向政府反映有必要参考海外做法,因应会议科技的进步,检讨《公司条例》中有关成员大会举行方式的条文。
 
  考虑到本地持份者的意见和可资比较的商业中心的做法,我们建议修改《公司条例》,明确容许本地公司以全虚拟模式,或以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而不是仅限于在实体场地举行。
 
  为给予公司有足够弹性,因应本身的情况和需要,畅顺而有效地处理公司事务,《条例草案》建议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明文禁止,或规定成员大会必须于实体场地举行,否则本地公司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可选择以全虚拟或混合式会议模式举行成员大会,而无需特意修改组织章程细则。
 
  我们在过去数个月与不同业界人士及组织讨论有关建议,包括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以及香港上巿公司商会等,他们普遍支持有关建议。
 
  我们了解持份者对小股东权利的保障尤其关注。《条例草案》将规定在成员大会上应用的虚拟会议科技,能够让股东在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有关要求与现行有关使用科技,以连接于两个或以上的不同场地举行的会员大会的规定标准一致。同时,《公司条例》和普通法就成员大会举行事宜所订的保障措施,亦会适用于全虚拟或混合式大会。
 
  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公司注册处亦将透过发出通告、制作良好作业模式及举办讲座,提醒公司在举办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时须注意的事项,以保障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方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就香港注册发行人根据法例运用科技举办全虚拟或混合式股东大会时须注意的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和指引,保障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建议条例在刊宪后三个月开始生效,让公司有更充裕的时间作出准备。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建议。
 
2022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3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