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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遏止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资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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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世荣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及媒体发现,《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宣扬「港独」的资讯依然充斥市面及网络。例如,公共图书馆的馆藏内有「港独」书籍、网上平台有刊载「港独」的电子书,甚至网上搜寻引擎的搜寻结果出现声称「香港国歌」的「港独」歌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如何主导检视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的工作(包括对于曾经出版「港独」书籍的作者或出版商,如何加强审视他们出版的书籍的内容),以及预计需时多久才可确保所有馆藏不含「港独」书籍;

(二)政府有否研究,如何规管网上平台(例如Google电子书平台),以防止其售卖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书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定期运用科技检视网上搜寻引擎的搜寻结果,把不实资讯(包括涉及国家主权的不实资讯)通知有关营办商,并要求移除;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整体由乱变治,但香港仍面对不少国家安全风险,包括危害国家及香港安全的势力继续以「软对抗」手法宣扬反中央和特区政府信息。

  与此同时,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九条,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考虑到以上因素,并经过谘询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后,现就李议员的提问回覆如下:
 
(一)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为配合《香港国安法》的实施,辖下的香港公共图书馆已重新检视和更新购置图书馆资料及接受书刊捐献的程序和指引,将维护国家安全列为其中一项考虑因素,确保供市民大众免费借阅的图书馆馆藏符合香港法律。

  除小心拣选图书馆资料入藏外,香港公共图书馆亦主动检视其馆藏资料,现时已完成初步检视,包括曾涉嫌出版「港独」书籍的作者或出版商的出版物,以确保不利国家安全的资料不会被纳入馆藏。而当发现有馆藏资料涉嫌内容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法律,会即时下架,并只会在详细检视后确保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后,才会将相关资料重新上架。

  香港公共图书馆会持续覆检馆藏资料,确保馆藏不会含有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资料。

(二)及(三)就网上的违法资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资讯)的执法工作方面,我必须强调,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则上均适用于网络世界。任何人或组织在互联网发布资讯,都必须符合《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特别就透过互联网售卖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或散播不实资讯以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或组织,现有法律框架已经有条文可处理,包括:

(i)《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有关条文订明任何人发表煽动文字;刊印、发布、出售、分发或复制煽动刊物等,意图引起憎恨中央或特区政府、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怂使他人不守法、引起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等,即属犯罪;

(ii)《香港国安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罪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禁止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他人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而第二十七条亦禁止宣扬恐怖主义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而《香港国安法》具有域外效力,无论违反该法的人身处何方,特区政府皆会依法处理。
 
  为防止及侦破罪行,警方会进行「网上巡逻」,追究涉及违法活动的人士或组织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执法部门成功就多宗涉及发表(包括于网上发表)煽动性质的资讯或书籍的案件采取执法行动。

  如有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会导致该等罪行发生,则警方更可根据《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4,经保安局局长批准,要求服务商就有关电子信息作出禁制行动,包括将信息从平台移除,或限制任何人士透过该平台连接该信息。

  另一方面,作为创新科技发展的促成者和推广者,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创科及工业局)及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与各互联网搜寻器服务供应商一直保持联系。就近日有互联网搜寻器在检索有关「香港」及「国歌」的关键词时,一首与二○一九年「黑暴」和「港独」示威有密切关连的歌曲出现在部分搜寻结果的前置位置,创科及工业局及资科办已就有关情况向相关互联网搜寻器服务供应商提出严正交涉,要求该服务供应商正视情况并严肃跟进,同时亦以书面要求该服务供应商将正确资讯在搜寻结果置顶。该服务供应商表示会作出跟进。当局会密切留意事态的发展。

  最后我希望指出,不实信息对社会遗害极深,必须有效处理。自二○一九年「黑暴」起,社会出现很多假信息,肆意抹黑政府,亦鼓吹暴力,分化社会。特区政府待处理虚假信息的顾问研究结果编定后,会参考相关内容,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做法、经验以及他们所面对的困难和争议,并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下一步的工作。保安局会全力支持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推展有关工作。

  虽然目前暂未订立假新闻法,但除上述提到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和《香港国安法》外,现有法律框架下已经有若干条文可处理散播不当资讯,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的刑事恐吓、《盗窃罪条例》第23条的勒索、第16A条的欺诈罪及第17条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等。

  特区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门会继续全方位应对不实资讯,遏止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实资讯散播,防止市民被别有用心的人士或组织的不实资讯鼓动或煽惑。

  多谢主席。
 
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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