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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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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因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规例》),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于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个案涉及一名70岁男子,他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他于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离开其检疫地点。他被控违反《规例》第32(1)及32(3)条,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七日,缓刑十二个月。

  第二宗个案涉及一名66岁男子,他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他于二○二二年五月七日及八日离开其检疫地点。他被控两项违反《规例》第32(1)及32(3)条,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就两项罪行各被判处监禁十四日,缓刑十二个月,同期执行。

  第三宗个案涉及一名52岁女子,她早前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并获发隔离令。在隔离期尚未届满前,她于二○二二年八月十三日离开其隔离地点。她被控违反《规例》第32(1)及32(3)条,今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四日,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5,000元。

  第四宗个案涉及一名41岁男子,他早前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并获发隔离令。在隔离期尚未届满前,他于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离开其隔离地点及移除电子手环。他被控违反《规例》第23(1)、23(4)、23(5)条及第32(1)、32(3)条,今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七日,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10,000元。
 
  根据《规例》第32条,任何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或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处任何公共运输工具、街道、公众地方、娱乐场所、聚会地方、会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该处的行径,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根据《规例》第23条,隔离人士必须遵守隔离令的条款,包括在指明隔离期间配戴电子手环和禁止剪断电子手环。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政府对违反相关规例的人绝不容忍,并再次提醒公众应遵守相关规例。

  发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对抗疫工作至关重要。为应对疫情,市民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减低病毒在社区传播的风险。
 
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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