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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规管分间单位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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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吴秋北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局局长何永贤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注团体指出,尽管规管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租赁的《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条例》)已于本年一月生效,不少「劏房」租户仍不了解自身权益,而部分业主亦没有遵从《条例》的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条例》生效至今,当局收到多少宗有关「劏房」租赁的查询及投诉,以及跟进了多少宗个案(包括有否上门进行调查);当局有否定期上门抽查;如有,次数为何,以及会否加强抽查工作;

(二)自《条例》生效至今,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共收到多少份有关「劏房」的租赁通知书(即表格AR2);有否统计,当中分别有多少份通知书涉及的租赁(i)采用政府提供的租赁协议范本及(ii)属自行订立的租赁协议;

(三)自《条例》生效至今,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估价署及水务署)共接获多少宗有关「劏房」业主滥收水电或杂费的投诉及查询,以及调查了多少宗个案;

(四)鉴于政府透过委托非政府机构设立六支区域服务队(服务队),以协助推广《条例》及向「劏房」业主及租户提供支援,有否评估服务队的工作成效;会否加强服务队支援「劏房」租户的工作,以协助他们投诉违例的业主;及

(五)鉴于有「劏房」租户担心投诉违例业主不果会被迫迁,当局会否协助投诉初步成立的租户入住过渡性房屋一段时间,以减低他们的忧虑?

答覆:

主席:

  实施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租务管制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租务管制条例)第IVA部于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生效。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已成立专责小组负责租务管制条例的执行工作。

  就吴秋北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发展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及(三)自租务管制条例生效起至九月三十日,估价署透过电话热线、电邮、信件、探访、区域服务队转介、办事处柜位等共接获约8 300个有关分间单位租务的查询,当中有关收取杂费或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的查询共约910个。若业主涉嫌违反租务管制条例的规定,例如未有在规管租赁租期开始后的60天内向估价署递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滥收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的付还、要求租客支付不属租务管制条例所准许种类的款项,或对租客作出侵扰,有关投诉人可经邮寄、电邮、电话热线或亲临估价署举报。估价署会按租务管制条例进行调查及跟进,有需要时亦会实地视察。

  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估价署正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调查涉嫌触犯租务管制条例下针对规管租赁的罪行,包括:

(a)主动向透过估价署电话热线查询租务管制条例事宜的租客询问其租赁的情况;

(b)向收到的租赁通知书上有关租客发出邀请函以进行访谈;及

(c)估价署与水务署强化联合巡查,主动探访各区「劏房」户,藉此宣传「劏房」的租务管制,以及向租客直接了解其业主有否涉嫌触犯相关罪行,并作适当跟进。

  估价署自今年五月下旬至九月三十日进行了36次巡查行动,当中包括18次与水务署进行的联合巡查行动。估价署已造访了位于多区约1 600个「劏房」户,包括估价署联同水务署造访的1 133个「劏房」户。估价署会持续探访「劏房」户,并在不同时段进行,包括非办公时间(例如傍晚时分或周末),目的是接触更多「劏房」户,以加强宣传租务管制条例,以及向租客直接了解其业主有否涉嫌触犯相关罪行。此外,为加强就「劏房」租务管制的执法和宣传,估价署和水务署目标于二○二三/二四年度完结前联合造访约4 000个「劏房」户。

  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估价署识别了467宗有关业主涉嫌违反租务管制条例的个案,当中有24宗属投诉个案,其余为估价署从不同渠道主动识别出来的个案。有关业主于收取经分摊水电费的付还时涉嫌违反租务管制条例规定,以及业主涉嫌要求租客支付不属租务管制条例所准许种类款项的个案分别有114宗及10宗。在467宗个案中,估价署正在调查292宗个案,并正就另外24宗个案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采取适当行动。由于其余个案的租客拒绝向估价署提供进一步资料,故估价署未能继续跟进。估价署正聘请退休纪律部队人员成立专责执法及调查特遣队,以提升其执法和检控的效率。

  另外,由今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水务署共接获约1 100宗有关「劏房」住户被滥收水费的查询及35宗相关投诉。水务署刚就当中一宗投诉个案提出检控,并正在调查六宗个案,而另外28宗个案由于没有足够证据,故未能继续跟进。

  另外,估价署和水务署会联合造访「劏房」户,以加强执行租务管制和视察有否滥收水费。就处理滥收水费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为「劏房」安装独立水表。水务署亦会成立专责团队处理「劏房」户安装独立水表的申请。

(二)根据租务管制条例,业主须在规管租赁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估价署递交租赁通知书,以提供关于该租赁的资料,包括有关分间单位的地址、租赁期、租金、面积、单位设施等。截至九月三十日,估价署处理了6 945份租赁通知书。由于业主在递交租赁通知书时无须向估价署提交租赁协议,因此估价署并不知悉已递交租赁通知书的规管租赁中有多少是使用政府所提供的租赁协议范本或自行订立租赁协议。

  事实上,政府提供的租赁协议范本只作一般参考之用。规管租赁的业主及租客可使用范本并因应情况对范本作适当的修订,或自行订立租赁协议,唯不可抵触规管租赁的强制性条款或与其不一致。

(四)政府透过公开招标委托非政府机构设立六支区域服务队,于今年一月初起透过街站、家访、宣传网页、举办网上或实体讲座及简介会等宣传活动,以及其联系网络接触基层市民,协助估价署在地区层面推广新法例,以及处理一般查询和转介个案等。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六支区域服务队在区内热门地点共设立155次街站、派发或邮寄约151 000份宣传单张、举办了89次网上或实体讲座及简介会,以及探访了1 482个「劏房」户。六支区域服务队亦分别透过电话专线、电邮及WhatsApp专线等共处理了约6 200个查询,并把个别个案(包括涉嫌违规个案)转介予相关部门作适当跟进。另外,政府委托一间非政府机构设立及管理分间单位租务管制的资讯平台,作宣传及教育用途。有关资讯平台已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开始运作(www.sdu-info.org.hk)。

  区域服务队需每月向房屋局提交报告,汇报服务进度,包括举办活动的详情及成效,以及向业主和分间单位租客提供的支援等。房屋局亦不时实地视察区域服务队举办活动的情况,以检视如何加强服务队的相关工作。

(五)根据租务管制条例,规管租赁的租客享有为期四年(首租期两年和次租期两年)的租住权保障。如任何人(包括业主)非法剥夺规管租赁的租客对该分间单位的占用;或作出任何刻意打扰租客或其他住户成员的安宁或舒适生活的作为,乃属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12个月;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至于过渡性房屋方面,现时的申请入住资格为轮候公共租住房屋不少于三年的家庭;或居于严重不适切住房而合理地被视为有迫切需要接受社区援助的人士。然而,营运过渡性房屋的非政府机构亦可按其服务需要弹性地预留不多于百分之20的单位予其他类别的申请者,包括家庭环境遭遇突变的人士,或因种种原因(例如被无理迫迁)而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支援非政府机构推行过渡性房屋项目的资助计划」评审委员会亦同意如有需要,可让个别项目的营运机构在获得其准许后预留多于百分之20的单位予其他类别的申请者。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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