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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征收排污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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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食水用户的处所如已接驳公用污水渠,该用户须按该处所的获供水量,按订明收费率缴付排污费。有沙田山下围村(即曾大屋)村民反映,该村住户的处所并未接驳公用污水渠,而住户过去多年亦从未收到缴付排污费通知,但他们近日被渠务署按照《时效条例》(第347章)征收过去六年的排污费;庞大的费用对村民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部分村民更无力缴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该村的住户表示,他们的处所并没有接驳公用污水渠,渠务署向他们征收排污费的理据为何;
 
(二)有否检讨,上述事件是否涉及渠务署错误或遗漏征收排污费;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是,详情为何,以及如何避免事件再次发生;如检讨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渠务署错误或遗漏征收排污费的个案宗数(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人为失误及行政失当)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所涉款额为何;
 
(四)过去五年,政府接获多少宗有关渠务署错误或遗漏征收排污费的投诉,以及每宗个案的以下资料:征收款额、出错原因及投诉是否成立;及
 
(五)处理及调查错误或遗漏征收排污费的机制为何;渠务署会否就查明涉及行政失当的个案向有经济困难的村民退还排污费,或豁免/酌情处理对他们的征费,以及对有关人员作出纪律惩处?
 
答覆:
 
主席:
 
  政府基于污染者自付原则,向使用公共排污服务的用户征收排污费,以收回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的营运和维修成本。根据《污水处理服务条例》,任何拥有用水帐户的处所,如直接或间接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将废水从该处所排出,均须向政府缴付排污费。
 
  部分年代久远的污水渠系统,有可能由于因纪录不全而导致未有及时征收排污费,渠务署因此会不时检视收取排污费的情况,包括搜寻过往纪录及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有关处所是否已直接或间接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排放废水,以确定相关用户是否须缴付排污费。渠务署会持续执行以上工作,以检视收取排污费的情况及适时追收有关的排污费。
 
  为更准确识别须缴交排污费的用户,渠务署自二○一五年十二月起已要求用户在水务署开立帐户时须提供是否有自设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若核实用户已设有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没有排放污水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则不会向该用户征收排污费。
 
  就刘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就山下围(曾大屋)的个案,渠务署过往并没有山下围围内住户将废水排放至周边的公共排水系统纪录。署方于二○二一年巡视山下围周边渠道接驳状况时,发现围内有部分住宅将废水排放到围内排水渠道,再经其他渠道接驳至位于山下围周边的公共排水系统及旱季截流器,最后接驳至沙田污水处理厂处理。渠务署经查核相关纪录包括用户的水务帐户开始日期和公共污水系统启用年份等后,确定有关用户的废水排放合符征收排污费的条件,因此于二○二二年四月向山下围约60个住户发信通知征收过往之排污费,收费年期由数个月至六年不等。
 
  渠务署其后应沙田乡事委员会主席邀请在二○二二年六月与山下围代表会面,详细解释征收排污费的原因和详情。排污费是以水务监督供应该处所的水量为依据。是次征收过往排污费所涉及之总金额,按订明的收费率计算约为港币12万元,每户约需缴交70元至8,000元不等。现时,渠务署仍在与相关住户就个案进行商讨,用户如不同意所征收的排污费,可提出反对并申明理据,署方会按实际情况考虑,用户在渠务署作出最终决定前毋须缴交过往相关的排污费。如有关住户不同意最终收取排污费的安排或金额,亦可根据《污水处理服务条例》向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二)渠务署正就上述事件作出检讨,包括安排与有关用户作进一步实地视察及商讨具体情况。如前文所述,由于污水渠接驳纪录数量众多及持续更新,渠务署需要适当时间核实有关资料,包括翻查过往纪录以及进行实地查察,方可确定有关处所是否已直接或间接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排放废水,并须缴付排污费。
 
(三)过去五年,渠务署曾向约11 600个用户发出追收排污费的付款通知书,收回合共约690万元的排污费。如前文所述,所有追收排污费个案的原因均是署方经翻查过往纪录或进行实地查察后,确定有关用户的处所已直接或间接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排放废水。
 
(四)现时全港有大约320万个用水帐户。用户在水务署开立帐户时,渠务署会透过电脑系统自动识别其用水登记地址是否已接驳至公共污水系统,并按相关资料向用户征收排污费。然而,有些用户在登记用水地址时所用的格式或其他输入资料可能引起偏差,以致电脑系统错误地识别有关用水地址已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并向有关用户征收排污费。就此,过去五年大约有1 000个用户不同意被收取排污费并申请退还款项的成立个案,理据主因是已设有化粪池/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没有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署方经审阅用户提供的理据及核实地址等有关资料后,已退还合共约300万元给有关用户,亦没有相关投诉纪录。
 
(五)巿民如发现其处所没有排放污水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但被征收排污费,可致电2834 9432、传真3104 6433、电邮至customer_services@dsd.gov.hk或致函香港薄扶林道2A号西区裁判法院地下,与渠务署客户服务部联络,并提供登记人联络电话及水费帐单上的用水帐户编号。渠务署会联络有关客户作实地查证,若确定有关帐户未有接驳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渠务署会安排退款。水费帐单的背页也载有备注,提示用户如其处所并无排放废水至公用下水道/排水渠但被收取排污费,应联络渠务署跟进。
 
  此外,渠务署会不时检视收取排污费的情况,如发现有用户已直接或间接接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却未有被征收排污费,渠务署会向该用户发出有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如用户不同意有关的征收排污费安排,可于通知期内向渠务署申明理据及提供有关资料。渠务署会详细审阅用户提供的理据及资料,适当地跟进有关个案。若用户因经济问题未能一次过缴交追收的排污费,署方可协助其办理以分期付款方式缴费。
 
  就惩处方面,政府有一套明确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对行为不当或干犯罪行的公务员,会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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