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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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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因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分别于裁判法院被判刑,其中一人亦同时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

  首宗个案涉及一名28岁女子,她于八月三十一日接获通知,其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结果呈阳性。在其「疫苗通行证」显示为「红码」期间,她于九月一日离开住所,并乘搭公共运输工具及进入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她被控违反一项第599A章第32(1)及32(3)条,以及一项第599F章第9AA(1)及9AA(2)条,今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12,000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一名52岁女子,她早前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并获发隔离令,订明她必须在家中强制隔离十四日。在隔离期尚未届满前,她分别于八月十六日及十七日离开隔离处所,并于八月十七日自行移除电子手环。她被控违反三项控罪,分别为两项第599A章第32(1)及(3)条,以及一项第23(1)、(4)及(5)条。她今日就三项控罪,于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十四日,缓刑十二个月,同期执行。

  根据第599A章第32条订明任何自知属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处任何公共运输工具、街道、公众地方、娱乐场所、聚会地方、会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该处的行径,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根据第599A章第23条,隔离人士必须遵守隔离令的条款,包括在指明隔离期间配戴电子手环和禁止剪断电子手环。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在持有「红码」期间进入第599F章下的餐饮处所或其他指明处所,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卫生署会继续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严肃跟进违规个案,并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考虑作出检控。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病期间擅自离开指定隔离地点,使公众蒙受感染的危险,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例人士绝不容忍,并再次提醒公众应遵守相关规例。

  ​发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对抗疫工作至关重要。为应对疫情,市民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减低病毒在社区传播的风险。
 
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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