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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及判以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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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四日)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一名公屋申请人于二○二一年三月的审核会面时申报他并无拥有物业。其后经调查揭发,该公屋申请人案发时拥有位于九龙尖沙咀弥敦道一个住宅物业。该名申请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并于较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单以罚款方式处理。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今日判处被告监禁十四日(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二千元。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租契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2022年7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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