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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更新商船安全和防污及本地船只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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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透过修订《商船(安全)条例》、《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下八条规例,把国际海事组织的三条公约,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最新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需修订的八条规例为《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规例》、《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和《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
   
  建议修订包括禁止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或载运重油作为燃油、豁免无人非自航驳船的检验和发证要求、控制在船舶防污底系统中使用环丁腈作除生物剂、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新要求,以及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定期修订。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三十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不遗余力透过本地立法落实国际海事组织的最新要求。是次建议修订将有助保护环境和推动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以及海事处的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和高速船谘询委员会。委员均支持建议。
   
  立法建议今日刊宪,于七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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