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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土地业权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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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在二○○四年七月七日制定《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条例》))。《条例》旨在设立一个以业权注册纪录作为注册土地业权及权益的不可推翻的证据的新制度,以取代现时并无保证业权的契约注册制度。然而,《条例》至今仍未实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回覆本会议员提出的质询时表示,会就未达成共识的「两阶段转换机制」与持份者继续保持联系,并致力就《条例》所需的修订寻求折衷方案,当局与持份者商讨的进展及具体的分歧事项为何,以及计划何时落实该机制;

(二)鉴于当局表示,会就「新土地先行」方案(即先行在新土地实施土地业权注册制度)与主要持份者寻求共识和谘询《条例》检讨委员会及《条例》督导委员会,然后尽快草拟《土地业权(修订)条例草案》及提交本会审议,有关工作的进展为何,以及预计何时落实该方案;

(三)鉴于香港在世界银行每年发表的《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登记财产」分项指标排名一直较低(例如二○一九年的排名为53),有否研究,本港排名较低的原因是否与一直采用的契约注册制度有关;若有研究而结果为是,有否研究实施土地业权注册制度可否改善本港的营商环境;及

(四)有否研究,现时在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辖区中,有哪些经济发展成熟的地区/国家并未采用业权注册制度?

答覆:

主席:

  立法会于二○○四年七月通过《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条例》),并指出政府须在《条例》实施前就若干有待解决的议题进行全盘检讨。政府一直致力与各持份者协商,以期就《条例》的早日落实达成共识。

  就刘国勋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当业权注册制度实施后,业权注册纪录便会是证明业权的确实证据,相比现时并无保证业权的契约注册制度,业权注册制度可为物业业权提供更大保证和明确性。然而,要将现时在契约注册制度下的土地转换至业权注册制度,必须就业权进行较为仔细的查证,亦牵涉在上述转换过程中更正业权注册纪录和弥偿安排等重要事宜。

  因此,政府提出「两阶段转换机制」,即现有土地会在指定日期自动进行第一阶段基本转换至《条例》下,12年后会进行最后阶段自动完全转换为土地业权注册制度下已注册土地(除非有关土地受到转换限制)。基本转换期间,政府会对土地登记册进行基本的业权链查核,若发现业权链不完整或有多重业权链的个案,则受影响的土地或物业需要在有关业权问题获解决后才可完全转换。我们一直与持份者(注一)保持联系,解释「两阶段转换机制」的建议内容及其重要性,惟尚未能与他们就机制及相关安排(即相关更正业权注册纪录和弥偿安排)完全达成共识。

  为尽早实施业权注册制度,政府建议业权注册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实施(即「新土地先行」方案(注二))。「新土地先行」方案可让香港早日推行业权注册,使业界和公众尽早受益于新制度。相比落实涉及现有土地转换的「两阶段转换机制」,在新土地上进行业权注册相对直接。政府预期在「新土地先行」方案实施后所累积的经验,将有助政府和主要持份者就转换机制及相关事宜的讨论达成共识,从而尽快落实在现有土地推行业权注册制度。

  「新土地先行」方案已取得所有主要持份者的原则上支持。土地注册处正就相关法律草拟工作作出准备,以及就余下执行细节,例如有关由律师核实注册申请和弥偿安排等事项,力求与主要持份者达成共识。我们计划在二○二二年第四季左右就有关方案征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以期尽早将立法修订草案提交立法会。

(三)为进一步完善香港的物业注册机制,政府致力推行与其他相若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业权注册制度,并因此倡议实施「新土地先行」方案,以尽早体现业权注册制度的好处。政府相信有关制度的进展对改善本港营商环境有正面影响。

(四)根据网上资料,虽然不少实施普通法的地区/国家已采用业权注册制度,但某些地区/国家仍采用契约注册制度,包括加拿大部分地区。此外,在已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地区/国家,仍有不少土地未完全转换至业权注册制度,例如英格兰、威尔斯及苏格兰。

注一︰包括消费者委员会、地产代理监管局、乡议局、香港银行公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按揭证劵有限公司、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注二︰「新土地」一般指政府根据《条例》生效当日(日后指定日期)或其后授予的土地,包括透过卖地(拍卖或招标)、私人协约及以换地方式授予的土地。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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