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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因滥收劏房租户水费被定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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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向其劏房租户滥收水费,违反《水务设施规例》第47条,今日(六月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5,000元。本案为此规例自二○二一年五月修订以来,首宗因违反规例而被定罪的个案。

  二○二一年十二月底,水务署接获投诉,指有人在九龙长沙湾福华街某单位向劏房租户滥收水费。该署随后到场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涉嫌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提出起诉。

  《2021年水务设施(水务设施规例)(修订)条例》已于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生效。经修订后的《水务设施规例》第47条规定,水务署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只可向其处所的占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缴交给该署的水费。若注册用户向占用人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

  水务署发言人强调,违反上述规例是刑事罪行。该署希望此案例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须遵守有关法例;亦同时提醒被滥收水费人士行使法律权益,呼吁他们挺身举报。

  如怀疑有滥收水费情况,市民应尽快向水务署举报。水务署已在客户服务热线2824 5000提供举报劏房滥收水费的选项。市民致电热线并选择语言后,再按「7」字,便可直接向职员举报。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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