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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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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哲玄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持有由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发出有效牌照的药物零售商,包括注册药房和持牌药行,获香港法例授权销售不同种类的药物。两者当中,仅药房可使用「药房」名衔及「Rx」标志,并可在驻店药剂师的监督下配发医生处方药物和专售受管制的药物。然而,据报坊间有不少中文名称包含「药坊」、「药业」、「药店」、「药妆」等词语的非持牌药物零售商的店铺(其他药店)仿效药房的装修设计及使用近似「Rx」标志招徕生意,令市民遭到误导,并且蒙受金钱及健康上的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政府分别收到多少宗对持牌药物零售商及其他药店的投诉;
 
(二)有否研究,法例应否规定,仅持有管理局发出有效牌照的药物零售商方可于其招牌上展示「药」字的中文名称,以保障市民不会被误导;
 
(三)有否制订有效措施监管药物零售商的经营手法,以禁止有非法销售及管有未经注册药物纪录的商店经营药物销售的业务;及
 
(四)会否加强公众教育,协助市民辨别持牌药物零售商及其他药店;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规定,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的零售商,可经营包括列载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的毒药表第1部及第2部毒药的零售业务。而任何非「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零售商若有意经营涉及毒药表第2部毒药的零售业务,则必须获管理局发出的「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牌照。卫生署负责向管理局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

  就林哲玄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卫生署后,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处理的涉及药物零售商的投诉个案数字(注一)如下:
 
年份 投诉个案宗数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列载毒药销售商
2019 66 17
2020 54 24
2021 91 20

(二)及(三)根据《条例》,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在其注册的处所才可使用「药房」、「pharmacy」、「dispensary」及「drug-store」等名衔,否则可能违法。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卫生署设有恒常机制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进行突击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法例规定、牌照条件及相关的执业守则。此外,卫生署亦会针对市面上的药物零售商进行试买行动,当中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列载毒药销售商」或其他零售商,以监测他们有否遵守相关法例及适用执业守则的要求。如发现任何涉嫌违反法例的个案,卫生署会即时跟进及展开执法行动,并在谘询律政司意见后考虑对相关药物零售商或人士提出检控。「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一经定罪,有关个案会交由管理局考虑对其作出纪律聆讯。对于曾被定罪或经常收到投诉的药物零售商,卫生署会加强巡查和监察,若发现违法行为,会依法跟进。

  尽管销售含不受管制药物成分的注册药剂制品的零售商并不需要获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或获管理局发出的「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卫生署若收集到情报显示有零售商涉嫌违反《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包括违规出售药物、违法使用「药房」名衔或违法展示属订明式样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标识等),会即时展开调查,并在有需要时与香港警务处或香港海关展开联合行动。

  过去三年,药物办公室处理的涉及药物零售商的定罪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定罪个案宗数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列载毒药销售商 其他零售商(注二)
2019 14 7 13
2020 5 2 3
2021 13 1 5

(四)为应对越来越多的零售商从事药物销售的业务,卫生署已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公众对不同类型的药物零售商的认识,包括于药物办公室网页上载名为《药房与药行──问你知多少?》及《香港药物监管系统简介》的资讯,协助市民辨别不同类型的药物零售商及加深了解药物规管的相关法律要求。

  此外,药物办公室网页已详列所有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供市民查阅。有关网页亦设有搜寻器以助市民查询处所是否领有相关牌照。

注一:药物办公室没有备存未获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或未获管理局发出的「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其他零售商」的相关投诉个案数字。

注二:「其他零售商」即未获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或未获管理局发出的「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的零售商。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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