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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回应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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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申诉专员公署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发表「民航处对滑翔伞活动的规管」主动调查报告,民航处回应如下:
 
  民航处感谢申诉专员公署的主动调查工作。报告中提出共八项建议。对于其中四项(即报告内第五至八项建议),包括提供更详细的专业分析予警方跟进滑翔伞活动相关投诉、加强巡查、执法工作及宣传,民航处表示欢迎,并已经或正在计划推行相关措施。民航处会继续与警务处、渔农自然护理署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以加强巡逻及执法工作,亦会继续与本地的滑翔伞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以进行各项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参与滑翔伞运动人士的安全意识,保障航空安全。
 
  现时民航法例专为规管民航飞机而设,并非为规管滑翔伞运动所制订。因此报告内的其余四项涉及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即报告内第一至四项建议),包括研究透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进行滑翔伞活动的人士须事先实名登记、要求飞行员须为其所使用的滑翔伞飞行器具注册、授权让合适的本地滑翔伞组织更有系统地管理和发展滑翔伞活动、正式授权或委聘合适的组织作滑翔伞意外及事故的调查工作,民航处会与所属及相关政策局商讨有关事宜及建议的可行性,包括如何透过相关政府部门和滑翔伞组织作更有效的管理等,一方面促进滑翔伞运动的良好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公众安全。
 
  滑翔伞在香港并非一项大众化的运动,而该运动涉及较高风险,对其他本地空域使用者有可能构成影响,不当操作更可带来伤亡风险。因此,为了保障空域使用者的航空安全,减低滑翔伞活动对空域使用者及市民构成潜在危险,民航处自一九九○年代已在《香港航行资料汇编》中列出可进行滑翔伞活动的空域边界和操作高度,以及相关建议。
 
  因应近年滑翔伞活动在香港有所增加及有关活动对民航安全方面的潜在影响,民航处于二○一八年主动检视了滑翔伞活动的规管,并在谘询本地持份者及参考了滑翔伞运动普及的地区的做法后,发布了《滑翔伞活动安全指引》(《指引》),以进一步加强本地滑翔伞的运作安全。《指引》亦提醒任何人士以滑翔伞提供任何航空服务作出租或受酬,须获民航处处长批出许可证。
 
  在香港,现时有两个滑翔伞组织,即「香港滑翔伞协会」和「香港滑翔伞联会」,其中前者是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体育总会。民航处一直与上述滑翔伞组织紧密联系,包括邀请他们参与由民航处组织及主持并由本地空域使用者组成的飞行安全小组会议,以协调使用香港空域时的航空安全事宜,当中包括对滑翔伞的活动范围及运作安排不时作出检讨。
 
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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