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题:对网上筹款活动的规管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颖欣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有评论指出,现时线下筹款活动(例如卖旗及售卖奖券)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申请后方可进行,但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则没有专门法例和政府部门作出规管,造成筹款活动线下受规管、线上「无王管」的情况。据报,在二○一九年黑暴期间,更有人为了策划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而进行网上筹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项声称为香港事务而进行的网上筹款活动,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项是经众筹平台及经个人/团体的社交媒体帐户发起;该等筹款活动所筹集的总金额为何,以及有多少项活动的筹划人对外公布其筹得的金额及开支帐目;

(二)政府会否考虑为线上及线下的各种筹款活动订立统一的规管机制;如会,政府计划何时向本会提交有关建议;及

(三)鉴于据悉有人假借售卖物品(例如饭券及礼品)以进行公众筹款,政府如何防止以这类方式(尤其是以网上进行的方式)逃避规管的筹款活动?

答覆:

主席:

  首先,感谢陈颖欣议员提出有关质询,让我们可以阐述政府对规管众筹活动的看法。

  任何资金的筹募、转移及使用,不论是线上或线下进行,都必须守法。如有任何人士或组织透过筹款活动进行违法行为,例如洗黑钱、欺诈、盗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或涉及任何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等,将须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香港国安法》等,负上相关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和监禁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对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及贷款等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亦有相应规管。

  然而,正如刚才陈议员所说,近年香港社会涌现了不少不同目的和性质的网上众筹活动。除了上述的现有法律,香港现时并没有一套专门的法规,或特定的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理林林总总的网上众筹活动。

  有鉴于此,我已于上月提出,政府正就规管众筹进行检讨,以期为众筹活动提供明确清晰的规管规范,加强众筹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以防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利益。我们计划于今年就将来规管架构的具体内容谘询公众,当中包括受规管众筹活动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众筹活动的规管要求,例如众筹活动的平台和筹募人需否注册申请、登记、披露及帐目被审核等,以及相应的立法工作和实施规管的机构,以至执行安排等。

  就陈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由于现时举办网上众筹活动不一定须事先申请,政府目前没有有关网上众筹活动的整全数据。然而,执法部门一直按实际情况,密切监察及留意某些活动性质及资金运作情况,并对违反相关法律的罪行,依法严肃处理。例如,过去三年来,警方多次就有人涉嫌将网上众筹所得的款项用于洗黑钱、欺诈等用途展开调查和拘捕行动。在该些个案中,被捕者涉嫌将网上众筹所得款项用于与筹款时声称的目的不同,如用于个人购物、投资及娱乐等;及伪冒社福机构及教学机构进行筹款等。政府会继续加强打击违法使用网上众筹所得款项的活动。

(二)现时,线下举办的筹款活动已有一定的规范。如筹款活动在公众地方进行,视乎相关活动属慈善或非慈善性质,必须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获得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民政事务局局长发出的许可证。此外,政府已推出一系列行政措施,提高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保障捐款人的利益等。

  我们在制订网上众筹活动规管架构的建议时,会适当地参考上述已有措施,一并考虑以不同模式进行的筹款和众筹活动的规管安排之间的关系及措施的连贯性,并保障公众利益。我们计划今年进行的公众谘询将会涵盖有关问题。

(三)现时常见的网上众筹活动有四类,除了股权众筹和点对点借贷这些与金融相关的活动外,亦包括陈议员所关注的捐赠性质众筹,即为慈善活动或其他目的,例如政治活动提供捐赠,以及涉及报酬或预售性质的众筹,即募集者将提供货品或服务予资金提供者作回报。我们现时的检讨工作范围已包括上述四类网上众筹活动,亦会在今年稍后的公众谘询中提出相应规管建议,以避免有人利用虚假的众筹活动以达致其他可能违法的目的。

  多谢主席。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