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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大围百乐径的交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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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梓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大围百乐径属私人屋苑晓翠山庄的私家路,亦是道风山附近居民日常使用的主要道路。据悉,每年清明节及重阳节前后,由于有大批人士前往道风山上的净土园(一间尚在申请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的骨灰龛场)拜祭先人,导致百乐径的车流大增;而晓翠山庄的业权人近年在上述日子期间限制非屋苑居民的车辆驶入百乐径,因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出入。有沙田区议员认为,政府应探讨收回百乐径的可能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收回私家路改成公用道路的先例;若有,该等道路的数目为何,并按道路名称列出收回的原因及负责收回的政府部门;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研究,晓翠山庄的业权人是否有权封闭及禁止外来人士进入百乐径;若有研究而结果为是,有关的法理依据为何;若研究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计划收回百乐径;若有,负责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工作的详情(包括与晓翠山庄的业权人商讨的进展)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考虑这样做;及
 
(四)鉴于有市民认为,净土园经营骨灰龛场是引致上述交通问题的主因,而该问题已困扰道风山附近居民多年,政府会否在短期内针对该未领有牌照的私营骨灰龛场采取适切行动,以改善有关情况?
 
答覆:
 
主席:
 
  大围百乐径位于晓翠山庄的私人地段内(沙田市地段第331号)(该地段)。该地段的地契条款订明,承批人必须在该地段内的指定范围兴建一条道路(即现时的百乐径),该道路的业权现时由晓翠山庄的业主共同持有。
 
  就李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和食物及卫生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政府有机制因应个别私家道路的情况,于有需要时援引适用的法规收回私家道路,以处理有关私家道路的问题,例如环境卫生、交通和道路维修等。由于过往收回私家道路的情况和负责收回道路的部门因应个案情况各异,政府没有备存收回私家道路为公家道路的整全统计数字。
 
(二)及(三)如上述,百乐径位于晓翠山庄的私人地段内。该地段的地契条款并没有订明承批人须开放百乐径予公众人士使用。
 
  政府留意到,自二○二○年起,晓翠山庄业主立案法团在清明节和重阳节期间日间时间封闭百乐径,只供该屋苑居民及该法团授权的车辆使用。鉴于百乐径的交通问题对地区造成的困扰,各相关政府部门一直着手探讨不同的解决方案。运输署及相关部门过往会在清明节和重阳节期间,在道风山路下段一带实施特别交通安排,由平日只可单线单程上山,改为单线双程上下山,以保持交通畅顺;另外,运输署亦正研究改善松岭路与百乐径之间的一段道风山路,如可行,改善后市民可透过道风山路上下山而无须经过百乐径。相关部门会继续留意百乐径的情况和上述措施的成效,再考虑是否有需要收回百乐径。
 
(四)根据食物及卫生局的资料,《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条例》)设立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运。根据《条例》,紧接《条例》生效前正在营运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可享有宽限期(由《条例》刊宪日起计九个月,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如这类别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在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则宽限期可延至该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之时。在宽限期内,上述私营骨灰安置所可在没有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及暂免法律责任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但营办人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龛位。
 
  净土园是一间紧接《条例》生效前已营运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现时,净土园已按上述规定在限期前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因此正处于《条例》下的宽限期。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现正加紧处理各骨灰安置所(包括净土园)的指明文书申请,务求在明年年中就所有关乎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指明文书申请达致某种决定(即批准、原则上同意或拒绝牌照/豁免书/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
 
  净土园位处的地契订明,地段不准存放「人类遗骸」及部分地段不准竖立构筑物,该骨灰安置所属违反地契条款。如净土园的牌照申请最终不获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批准,地政总署会配合食物环境卫生署,就涉事骨灰安置所采取地契条款执管行动。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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