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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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实施由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安排》)。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在此坚实的法律基础下,香港与内地签订了《判决安排》,以建立一套高效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积极回应两地因社会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实际需要。
落实《判决安排》的好处
落实《判决安排》将带来三方面的好处∶
(一)令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机制达至「全覆盖」∶连同其他已实施的两地司法互助安排,例如今年二月实施的《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注一),当事人可以在香港或内地申请执行另一地法院所作出的各类型民商事判决,减少当事人向两地法院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
(二)凭借「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判决安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某几类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令香港成为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订立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甚至比《海牙判决公约》(注二)更为广阔。除了充分体现国家对香港的坚定支持,更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下发展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三)以一个简单的执行机制,确保正当程序在两地获得遵从,令跨境强制执行判决的情况更清晰和可预见,减低过程中一般所涉及的风险、费用和时间,从而优化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内容重点
我现重点简介《条例草案》的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订立两套机制:
(一)《条例草案》第2部订明「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的机制,运作模式与现行相关机制相若。简单而言:
(1)当事人可单方面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可透过向原讼法庭证明并令其信纳有《条例草案》订明的任何拒绝登记的理由,寻求将登记作废。
(二)《条例草案》第3部订立「授权香港法院就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的机制∶方便当事人在内地提出申请时,符合《判决安排》中的相关文件证明要求。
《条例草案》将会适用于在《判决安排》生效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
谘询
律政司在去年十二月中就《条例草案》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谘询,接获17份来自法律界、商界和其他持份者的书面回应,大部分明确表示支持立法建议,部分更表示希望尽快落实《判决安排》。《条例草案》已获得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支持。
结语
《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司法机构将会订立相关规则配合其运作。最高人民法院则会颁布司法解释以在内地落实《判决安排》。《判决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的日期有待两地各自建立落实机制后,由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注一∶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透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落实。
注二∶即《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完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1分
香港时间12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