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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推行香港保险业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立法建议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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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推行香港保险业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立法建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员:
 
  我们建议修订法例,为香港保险业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即risk-based capital (RBC) regime,以符合国际标准,并巩固我们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下作为风险管理中心的功能。
 
  现时,香港保险业的资本充足制度是以规则为本。然而,现行的制度未有考虑个别保险公司的风险因素,例如该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所作出的投资而带来的潜在风险。
 
  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其中一个特点,是向保险公司提供诱因以加强它们自己的风险管理文化。在新制度下,实施稳健的风险管理并采用较好的资产及负债管理的保险公司将承受较低的资本要求。这些良好的管理措施会令保险公司更妥善地管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作出的投资而带来的潜在风险,从而为市场注入稳定性。另一方面,承担较高风险的保险公司须持有较多资本,以保障保单持有人。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作为保险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就资本充足水平要求发出的《保险核心原则》,订明了以风险为本方式作为资本充足水平制度的原则。目前,内地、欧盟、英国和新加坡均已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早前的金融体系评估计划中,亦建议香港推行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
 
  在过去数年,我们设立了独立的保险业规管机构,即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并与保险业界携手为推行的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整体而言,业界理解新制度的好处,并期望早日实施。我们认为现在是适当时候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以确保香港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
 
  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有关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以及资产与负债的估值方法等量化评估要求;第二支柱是有关保险公司的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已经透过保监局公布的指引,于二○二○年一月实施;以及第三支柱是有关保险公司定期向保监局呈交资料及向公众披露资料的要求。
 
  我们建议分两步走,以两个阶段推展法例修订工作:
 
  首先,我们计划于二○二二年第四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为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第一及第三支柱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础,以及删除或修正一些过时条文,同时赋权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订明相关的具体要求。
 
  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之后,保监局和有关方面将就各项较复杂和技术性的具体要求谘询业界,期望于二○二三年制定相关的附属法例。
 
  我们的目标是于二○二四年上半年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我们欢迎委员就上述介绍的立法建议发表意见,并请委员支持我们的工作。
 
  多谢主席。
 
2022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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