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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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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条例》)明日(五月一日)刊宪生效。《条例》下三个月的「保护期」会由明日开始,至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结束。
   
  根据《条例》,在「保护期」开始时(倘若租赁是在「保护期」内开始生效,则是在租赁生效当日),任何处所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处所,而有关租户在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保护期」完结为止的期间内未有遵照有关租赁缴付租金,有关业主在「保护期」内不得向有关租户采取某些追讨欠租行动;在「保护期」开始前已采取的行动如尚未了结,亦须搁置。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而陷入困难的商业租户提供短暂的缓冲期,让他们不至于因无力即时交租被业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讨欠租而导致结业,并提供空间及机会让业主和租户商讨重构租金安排。
   
  《条例》禁止业主采取的追讨欠租行动包括:终止租赁、中止提供公用设施服务、从业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权或没收租赁权、针对有关租户在法院提出诉讼,以及针对有关租户提出破产呈请或清盘呈请等。
   
  《条例》的附表载列暂缓追讨欠租安排所涵盖的指明处所类型。该等处所包括大部分《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邮轮及超级市场除外)、食物业及餐饮业务处所、零售店铺(不包括超级市场)、与教育有关的处所,以及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职业介绍所业务和洗衣业等的处所等。
   
  为了协助受到暂缓追讨欠租安排影响而未能偿还有抵押贷款的业主借款人,《条例》亦订明如业主借款人能确立租户未能缴付租金和暂缓追讨欠租安排的实施,是令业主出现还款违约的唯一或重要原因,贷款人不得在受影响期内向未能偿还有抵押贷款的业主借款人采取某些追讨行动;在受影响期开始前采取的行动如尚未了结,则须搁置。
   
  业主或贷款人如向其租户或业主借款人作出《条例》禁止的行动,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罚款额相等于该业主或贷款人声称逾期未付的租金或还款违约款额的两倍,而无论如何不少于五万元,除非法庭认为判处较低罚款属公平和公正。
   
  如有涉嫌违反《条例》的情况,租户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作出投诉,而业主借款人则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如贷款人为银行)或公司注册处(如贷款人为放债人牌照持有人)作出投诉。有关部门会作出处理,并因应情况将个案转介律政司考虑提出检控。另外,如涉及民事诉讼,有关的租户或业主借款人可向法院说明有关情况,让法院就相关民事诉讼作出适当安排或指示。
   
  有关《条例》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 www.budget.gov.hk/2022/chi/rental/index.html
 
2022年4月30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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