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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政司司长就恢复二读辩论《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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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就恢复二读辩论《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首先,我要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宇人议员及各位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审议《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草案》。

  第五波疫情对本港不同行业带来非常沉重打击。以饮食业为例,业内人士指在今年二月至三月期间估计有多达500多间食肆结业。即使社交距离措施在上星期四开始放宽,零售及食肆等行业的生意预计会有所恢复,但仍然预期可能会有商户「捱不住」而结业。另外,根据统计处的数字,估计在今年第一季疫情严峻期间,零售及饮食业大约有77 000多人失业或就业不足。

  我们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就是希望为陷入经营困难的指定行业商业租户,提供一个喘息空间,让他们不会因一时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如期缴付租金,遭到业主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而被迫结业,同时亦让业主和租户可以在法例订立的「保护期」内,透过协商订立双方都能接受的重构租金安排。

  事实上,我们注意到自立法建议在《财政预算案》公布后,有不少业主因应商业租户面对水深火热的状况,为租户提供不同形式的租金宽免、宽减或重构安排,与租户共渡时艰。我对这些业主表示欣赏,亦希望有更多有能力的业主担起社会责任,一起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协商一个业主可接受、租客能承受的方案。

  议员或会问:现时社交距离措施已开始逐步放宽,是否仍有必要通过《条例草案》?可以向大家说,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正如我刚才指出,第五波疫情由年初开始对本港不同行业带来沉重打击。从市面商铺空置的情况可见,今波疫情已令本港不少企业的元气大伤,就算能勉强支撑至今的商户,他们的生意以至资金流亦需要一段时间才可以完全恢复。如果没有《条例草案》提供的保护措施,相信有不少商户仍然会因为周转困难导致欠租而被迫结业。为了让中小企商户有复元机会并为他们提供支持,我们认为仍有必要落实《条例草案》。同时,为了减少对业主的影响,《条例草案》亦应尽快通过实施。

  主席,自立法建议公布后,我们一直聆听社会各界及《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及立法会议员对拟议暂缓追讨欠租安排的意见,亦因应一些意见优化立法建议。就此,我想借此机会再次衷心多谢各位议员过去这段时间给予我们很多宝贵意见,令我们更掌握情况,以至我们能适当就立法建议作出修改。接下来,我想就几点回应一下意见。

  第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公平性。有议员认为政府应先研究商业租户受社交距离措施影响而拖欠租金的普遍性,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政府若能根据全面的数据提出此项保护措施固然是最理想的做法,但我们亦必须顾及为饱受第五波疫情打击的商户及时提供支援的必要性。正如刚才孙东议员所说,这件事有其迫切性。目前,业主无须就租户欠租的情况通知政府,要收集上述资料及相关数据,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调查。今波疫情恶化急剧,其规模及严重程度,相信各位从主要商业区越趋普遍的店铺结业情况已可见一斑,为商业租户提供保护已是刻不容缓。因此,透过《条例草案》落实暂缓追讨欠租安排,以支援中小企商业租户,有充分理据。

  有议员认为《条例草案》对租户的保障大于业主,同时将租户因社交距离措施收紧而招致的损失全数转嫁至业主,并不公道。

  我必须指出,立法建议既没有剥夺业主收取租金的权利,也没有解除租户缴付租金的责任。而且,在听取各界意见后,因应部分业主借款人可能因暂缓追讨欠租安排而需要面对短期财政困难,我们已在《条例草案》中加入相应的暂缓期,禁止贷款人因这些业主未能偿还相关的贷款而对他们以至其担保人或保证人采取行动。此外,我们亦透过「百分百担保个人特惠贷款计划」,为个别持有指明商用处所并依赖有关租金收入维持生计的业主,提供相等于三个月租金的免息垫支贷款,上限为10万元。

  我们并不同意立法建议是将商户因社交距离措施收紧而出现的损失全部转嫁至业主。这说法是假设倘若没有这条法例,业主就不需要承受任何租户欠租的风险。有关假设难以成立。同时,我想再次强调,《条例草案》只是在短暂及有限的时间内,将业主对租户因欠租而采取行动的权利暂停,而在「保护期」届满后或出现《条例草案》第5(9)条所指出的情况后,业主可以恢复采取行动的权利。此外,业主一般持有租客相等于两至三个月租金的按金,而不少租客亦须就一些商业租约作个人担保,业主并不是全然承受租客违约的风险。

  第二,是否应要求租客先缴付管理费、差饷、水电杂费等,才可受《条例草案》的保护。有议员建议,只有当租户缴付应缴的差饷、地租、管理费和其他支出,《条例草案》所提供的保护才会适用。就此,我们想指出,《条例草案》没有区分租户应缴租金所涉及的不同元素,因此暂缓追讨欠租的安排,将适用于根据有关租赁协议所订的租金,不论该租金涵盖哪些费用,但不适用于不属租金而须分开缴付的款项。实际上,租赁协议一般会清楚列明由谁缴付管理费、差饷、地租、水电费和其他杂费的责任,缴付这些费用的责任,不论属业主或租户,将继续按租赁协议予以履行。

  此外,作为优化立法建议的措施之一,受暂缓追讨欠租安排影响的业主或租户可提出要求,在无须支付附加费或利息的情况下,延期缴付有关物业所须缴付的差饷及地租。差饷物业估价署早前已就此接受有关申请。

  第三,关于「保护期」。主席,《条例草案》其中一个较受关注的地方是「保护期」的时间。受疫情影响的租户及相关的行业协会都希望有一个较长的「保护期」,让他们能够逐渐恢复元气;而业主及部分商会则希望有一个较短及明确,并能照顾业主权益的「保护期」。

  我们明白各持份者的关注,因此在听取及平衡各方意见后,决定在《条例草案》中清楚订明「保护期」为《条例草案》成为法例的生效日期起计三个月,并放弃加入可将「保护期」延长三个月的相关条文,以增加立法建议的确定性。事实上,虽然「保护期」为期三个月,但《条例草案》中暂缓追讨欠租的保护措施,涵盖了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保护期」届满为止的时期,当中已包括了商业租户的业务最受疫情及相应的社交距离措施所影响的期间,我们相信这样已对租户而言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主席,接下来我会就着刚才各位发言时的一些关注点或论点作出说明。第一,大家有提及我们这样做,会否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影响私人契约的精神。可以这样说,我们订立这条《条例》时是非常谨慎,我亦可跟大家分享一下当时在《财政预算案》引入这项措施的思考和研判,这亦涉及刚才大家发言提及将香港的情况跟其他地方,如英国、澳洲、新加坡比对时的一些观点,以及刚才提及究竟「保护期」是否有追溯性质。我觉得大家提及的这些观点都是重要的,我亦想藉此机会澄清。我们在当时的研判是如何呢?就在今年约二月,尤其是农历新年后,疫情爆发很厉害,当时未达高峰,但研判是高峰将要来到,由二月初时的每天100、200宗个案,至宣读预算案时可能升至达10 000宗。大家在昨日的辩论提及消费券。为何消费券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发放达10,000元,就是因我们编制预算案时,研判这次「大件事」,疫情如海啸般袭来,高峰未见,过万宗个案是肯定,几万宗个案一点也不足为奇,而且在这疫情中,最受打击的会是基层市民、中小商户,基本上整个新冠疫情的冲击中,最受影响的是在我们社会中的基层朋友,所以当时研判市民会很困难,失业率会上升。消费券发放的金额若能高一点──还有既然之前一年已因派电子消费券而收集了大家的资料,能较快将钱送到市民手上──所以当时就制定发放10,000元、分两期,第一轮发放是四月份,第二轮是暑假。当时的研判是疫情虽来势凶猛,中央亦已指示要如何处理,又派人来帮忙,不论硬件、软件、人力等抗疫防疫的支援,所以当时的研判是今波疫情很可能在两、三个月内遏止。暑假时发放第二阶段消费券,亦考虑到我们去年的经验,当我们的疫情受控,社会能恢复活动时,内部经济就比较有力复苏。当然这是不足够,经济要恢复得好,我们需跟内地「通关」。就是在这样的研判下,我们想出这保护措施是「3+3」。

  刚才大家将我们这做法跟英国、澳洲、新加坡比较。英国实施这类措施的范围阔很多,不只是商业方面。我们的措施只覆盖指定行业受影响的处所,英国的范围很阔,不止住宅,也包括供应商及整条供应链,所以它有配套仲裁和其他方面。就算澳洲,也不只包括商业处所,也包括住宅,措施为期多久?不同州份也有不同,有些九个月、有些一年多。刚才提及新加坡,实施时间亦较我们长,如张宇人议员所说,当地政府付两个月租金、业主付两个月租金。在我们的情况,当时的研判是疫情不会拖延太久,我们亦不能负担拖延这样久。我们希望在最困难时以这措施应对,并尽快遏止疫情,然后恢复活动,所以措施时间较短,这亦是我们提出措施后,大家跟我们说「保护期」不需「3+3」。当然对于零售、餐饮业来说「3+3」较好,但对业主、社会来说,「3+3」可能长了一点,所以我们取消额外的三个月,给市场很清晰的信息,就是「保护期」为三个月,希望这样处理,大家能齐心合力,一人承担一些捱过去。

  亦因「保护期」为三个月,刚才提及其他地方的配套,就未必适用。例如大家提及业主跟租客间,三个月后有租赁方面的争拗可进行仲裁。我们一定不会这样做,仲裁要找专业人士、律师代表,费用很昂贵、很花费时间;进行mediation(调解)反而可考虑。例如三个月内,我们会否还如刚才所说,政府付一些钱,业主付一些钱?我想反问,如何划一条线?让业主减多少百分比的租金?如新加坡少收两个月租金,这是否在我们的经营环境和市场中大家所能接受?我们的做法是留有空间,鼓励业主和租客达成协议,因为反正我们说的只是三个月时间。还有,我们不是没有配套,我们的配套如何?例如刚才有议员发言说,是否可借一点钱给租户,让他交租便可以?其实我们的「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加大了额度,由原本借18个月的租金加薪金、最多借600万元,提高至可借27个月的租金加薪金、最多900万元,比那三个月还长。换句话说,若那位租客认为其生意可捱下去,我们这些措施就能帮助他;若他认为那盘生意不能继续,如刚才邵家辉议员所说,就要看清楚,不如把生意不做。所以这是非常时期的一个非常举措,在很短时间内针对性地提供帮助。

  在过程中,除了资金周转外,你看到譬如我们派发消费券,是希望分阶段提供援助。最近再次推出「保就业」计划,能协助公司支薪,某程度上减轻了公司的压力,亦帮助它们撑下去。但若你问可否拨款以补贴租客交租,我早前在谘询立法会议员时已提到我不会这样做、亦不可以这样做,因为在这波疫情中最受影响的就是基层市民──有多少人失业、有多少人要筹钱缴付租金?若我以公帑去补贴租客交租,就要尽量把覆盖面扩阔至涵盖市民,这亦某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我们投放在消费券的力度如此大。我认为若我以政府资源补贴租客以保障业主的租金收益,并非社会所能够接受。
 
  另外亦有议员提出为业主提供税务优惠。我们所覆盖的时间是三个月,而三个月时间内重构的租金可以是维持三个月,亦可以是整个租约,所以在执行上是复杂的,我们不值得因此触碰税务或税制事宜。
 
  刚才谢伟俊议员问及这做法是否在法律上欠稳妥、是否正确。可以说,我们在过程中跟律政司不同分组的同事审视得很清楚,在法律上要做这件事是要符合和通过proportionality test,即合乎比例的检验,当中分数个部分,详细内容则不在此述。可以说,我们的做法经得起法律挑战,不怕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我们进行这些工作的时候,难免会令部分人士的利益受损,但整体来说,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当社会遇到前所未见的挑战时,就是社会各方面齐心合力、同舟共济的时候。
 
  至于谢伟俊议员提及《条例》是否有所追溯,我想大家看看,这条《条例》若得到大家支持在今日通过,假设在五月一日生效,其「保护期」是五、六、七月,相关的租金是由一月一日开始计算。为何要由一月一日开始计算?一方面是因为疫情是从那时开始;第二方面,从实际的角度来看,若不由一月一日开始计算,而由五月一日开始计算,即使通过《条例》也没有用,因为业主可以向租客追讨一月至四月的未缴付租金,这样是不能保护到租客,若业主追讨之前的欠租,一样会令它们清盘。所以我们决定relevant period(「相关期间」)以计算租金时,需要由一月一日开始,这是道理所在,亦有其必要性。
 
  至于在法律上会否有条例获通过后有所追溯?当然我们会尽量避免,但亦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个例子,就是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建筑物管理条例》),(简称)《物管条例》。《物管条例》在这么多年来,由于历史发展,由最初私人物业的大契对于大业主有相当大的保护和权利,一直发展下来,经过几次修订,某程度上可说是约束了相关大业主在某些情况下的得益或不合理的得益。因此,只要是for legitimate purpose(合法目的)、符合proportionality(比例),便不成问题。就这条《条例》,我们在这方面亦考虑得相当小心。
 
  刚才解释那么多,主要是希望让大家理解我们在政策制订过程中的思考和考虑。我并不是说这条《条例》是完美的──绝对不是,正如刚才很多位议员所说,它不完美,不是十全十美,但由于只是为了在三个月这么短的时间提供喘息空间,因此大家刚才提及的一些担心或者负面影响,其实不会如想像中大。
 
  主席,本人谨此陈辞。多谢。
 
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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