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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政司司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议员就《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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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龙汉标议员就《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龙汉标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把《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中小企,以及把《条例草案》第5(4)(a)条和第7(1)(b)(i)条所订明的「相关期间」的开始日期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延迟至《条例》的生效日期。

  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期间已表明反对有关修订,法案委员会亦已否决接纳有关修正案。现在我就龙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扼要回应如下:

  第一,是否应把《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中小企。正如政府代表在法案委员会上明确指出,暂缓追讨欠租安排旨在为所有因应第五波疫情及相应的抗疫措施而面对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如期缴付租金的指定行业商业租户提供喘息空间。虽然大部分受惠的企业将会是中小企,但我们并没有按企业大小而区分它们是否受立法建议的保护。

  刚才我们亦很快翻查了早前提交予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当中提及此《条例草案》的理据时,我们在第二段指──我引述如下:「现时窒息性的经营环境令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面对极大困难。」所以,保护对象不单是中小企。

  龙议员建议参照「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的资格准则,把《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符合该等资格准则的中小企,并剔除上市公司于《条例草案》的保障之外。我们认为,有关建议会令部分企业即使饱受第五波疫情打击也不能获得政府有关立法建议的保护,这实在有违政府的立法目的──即是透过暂缓追讨欠租措施为企业提供喘息空间,以及维护经济元气,同时保障就业,惠及雇员。

  以饮食业和零售业为例,不少中型食肆和零售店铺都是由较小型的上市公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因被剔除于措施的保护范围之外而被迫结业,可能会引发相当严重的失业潮。另一方面,这些公司滥用《条例草案》保护措施的机会相信亦不大。商业租户一般都需要与业主维持良好关系,而且已经对有关商用处所作出一定的资本投资,例如店面装修,再加上延迟缴租会招致利息和附加费,如果这些公司有能力缴付租金,它们没有理由藉有关保护措施拖延付租。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无须亦不应把《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中小企。

  龙议员第二项修订的部分是把「相关期间」的开始日期由一月一日改为《条例》生效的日期。我刚才亦已指出,此项修订是混淆了「保护期」和租金「相关期间」两个概念。「保护期」是保护租客在立法生效后三个月内不会被业主采取法律行动追讨租金,而相关租金是由一月一日起计算。相关租金期限由一月一日开始计算是由于当时是疫情开始,来到今日,即使社交距离措施放宽,可能有部分企业仍有欠租未付,要给他们时间重启生意、恢复现金流,从而补交租金。若不由一月一日开始计算,而由《条例》生效(日期)开始计算,业主就可以在「保护期」内向租客提告,追讨一月至四月的租金,这样会令中小企被迫结业,有违我们保护它们的原意,希望各位议员谅察。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反对龙汉标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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