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题:对含大麻二酚成分产品的管制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永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大麻二酚(CBD)不受《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的管制。不少商家在宣传品上标榜CBD无害、具纾缓焦虑和疼痛作用,以及能预防和治疗失眠、湿疹和其他皮肤病,甚至将其添加至咖啡、果汁、美容护肤品等产品中,然后以高价出售。然而,鉴于市面上不少含CBD的产品中均发现含有属于危险药物的四氢大麻酚(THC),政府正计划在第134章下对CBD作出管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CBD的功效;鉴于有商户夸大含CBD产品的功效及将有关产品售卖予顾客,有否研究有关商户有否触犯《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二)过去三年,每年执法机构抽查市面含CBD产品的数目,以及当中发现含THC产品的数目;有多少人因而分别被检控及定罪,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为何;及

(三)在CBD被纳入第134章的规管前,政府会否仿效外国政府的做法,建议市民每日摄取CBD的上限、提醒孕妇、正在喂哺母乳的妇女及正服药人士应避免使用含CBD的产品,以及限制含CBD产品的买家年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大麻是联合国严格管制的毒品,但大麻二酚(CBD)则未列于三条主要国际毒品公约的管制范围。在香港,大麻、大麻树脂、四氢大麻酚(THC)和若干种其他大麻素已受《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管制。另一方面,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任何含CBD的药剂制品均被列为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受相关药剂制品制度规管。香港目前未有任何含CBD的注册药剂制品。CBD一般由大麻提取,含有CBD的产品很可能含有属于危险药物的THC。因此,政府已计划进一步立法管制CBD,并在今年内征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就杨永杰议员提出的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食物及卫生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我回覆如下:

(一)近年世界各地都有不同类型含有CBD的产品出售,包括食品、健康补充品、护肤美容用品等。这些产品如在香港出售,须遵守《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商户如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支持下就有关货品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此外,《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亦禁止广告声称某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可以预防或治疗该条例附表所订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违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一年。

(二)执法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和香港海关)留意到近年有不同种类含有CBD的产品进口和在本地出售,因此已主动采取行动,在不同地点检取和测试声称含有CBD的产品。自二○一九年起至今,这些执法行动已进行了接近120次。在已送交政府化验所并已完成样本检测的产品中,有约三分之一的样本被验出含有THC,当中涉及超过4 000件被检取的产品。目前在大部分验出THC的个案中,执法部门仍在调查或正征询律政司意见。

(三)现时有不同法例规管含CBD的产品。例如,任何含CBD的产品,若含有THC,不论所含浓度为何,均被视为危险药物,受《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管制。此外,《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等法例亦适用于相关范畴。政府已计划进一步立法管制CBD。由于含有CBD的产品很可能含有属于危险药物的THC,政府认为不宜建议市民每日摄取CBD的上限,或设下买家年龄等。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