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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强烈反对美国人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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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今日(四月十三日)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二○二一年度人权报告中对香港特区的评论。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坚决反对报告中的多项针对香港特区政府的不实指控。人权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对基本权利及自由提供宪制上的保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保证,更在法治和司法独立之下得以加强。保障人权和自由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政府高度重视并坚定维护香港的人权和各项自由。我们强烈敦促美国立即停止因自身的偏颇政治利益公然违反国际法,干预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完善选举制度
 
  「我们坚决反对报告内对二○二一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的失实指控。完善选举制度令『爱国者治港』原则得以全面落实,确保立法会议员均为爱国爱港及以国家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依归的人士。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加至90席,涵盖更多来自不同背景及政治光谱人士,其多元性彰显经完善的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及政治包容性。这次获选的立法会议员分别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平衡了香港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保障了选举的均衡参与性。此外,是次选举中所有席位都有竞争,不像以往有部分界别的议席因为只有一名候选人而自动当选。各候选人公开、公平和良性竞争,反映了新选举制度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香港国安法》
 
  发言人说:「报告中抹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指控完全没有根据且不符事实。」
 
  「我们必须重申,香港特区的执法部门不论在《香港国安法》或任何本地法例下,均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或单位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与其职业、背景或政治立场无关。」
 
  「《香港国安法》已清楚列出所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些罪行的定义清晰,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国家安全法所订罪行相似。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刑罚、减刑因素和犯罪的其他后果已于《香港国安法》第三章清楚订明。法院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信纳被告人兼备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才会裁定被告罪成。」
 
  「针对设立指定法官名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指控不但毫无根据,更与事实不符。行政长官只不过是订立指定法官名单,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一直以来,案件的排期、处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均属于司法机构独立行使的司法职能。法庭指定专责法官处理特定法律范畴的情况并不罕见。」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可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香港国安法》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加入严格的保释门槛,并没有否定无罪假定的法律原则。反之,终审法院就一宗有关《香港国安法》保释条文的上诉中,判词已清晰说明《香港国安法》强调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和尊重人权并坚持法治价值。」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香港国安法》自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实施以来,香港社会回复稳定,市民大众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障;他们并能再次享有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而《香港国安法》清楚订明有关权利和自由依法受到保障。」

学术自由
 
  「有关学术自由方面,在香港特区的各专上院校均是独立自主的机构,在管理校政(包括处理学生会事宜)上既享有自主权,亦有责任确保其运作符合法例要求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各院校正依照法例要求和院校自主原则,履行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列明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上述根据《基本法》提供的保障及其效力从未变更。」
 
新闻和言论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关我们以《香港国安法》针对和打压香港特区的独立传媒的指控,毫无事实根据。」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特区政府一直坚定维护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亦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享有的该等自由。」
 
  「外国同样有就其司法管辖区订立国家安全法律,其涵盖范围甚至较《香港国安法》更广。这些外国应毫无疑问明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使新闻和言论自由必须符合出于包括保障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的法律限制。」
 
  「我们亦须指出,香港的传媒环境蓬勃依然。举例而言,目前在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注册的本地、内地和海外传媒机构共有211家,数目较《香港国安法》实施前还多。一如既往,传媒可行使监督香港特区政府工作的权利。只要不违法,传媒评论甚或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并无受到限制。」
 
个别组织的解散
 
  「报告对香港有个别组织在二○二一年宣布解散表示关注。特区政府重申,结社自由在香港特区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及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八条亦规定人人有自由结社之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之权利。然而,尽管结社自由(如同其他权利和自由)应被尊重和保障,但有关的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及为有需要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予以限制。」
 
  「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纵使一些组织或许自行决定解散,但有关部门亦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散某些组织,以减低有关组织可能带来的危害国家安全风险。此等行动定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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