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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行政长官选举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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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佩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0(1)条订明,若行政长官职位因任期届满而出缺,就填补该空缺的选举日应订于任期届满前的95天的首个星期日。根据海外经验,为避免施政方向出现不确定性及官员积极性下降的问题,新旧管治班子的交接期一般较短。以美国为例,现任总统的选举及就职期间只有两个多月。然而,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不竞逐连任,交接期会提早在选举提名期结束时开始,距离新管治班子上场可达四个月之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计划检视行政长官选举的日期,应订于任期届满前95天的首个星期日的规定,以便在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后的行政长官选举中采用新的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 鉴于即使选举委员会在首个投票日未能选出新任行政长官,选举主任仍可在该选举程序终止日起计算第42天的星期日订为第二个投票日,政府会否经考虑该安排后,调整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后举行行政长官选举的日期,以缩短新旧管治班子的交接期;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将于本年六月三十日届满,行政长官职位将自七月一日起出缺。就此,特区政府原已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指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为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日。因应第五波疫情迅速及大规模爆发,属危害公共安全及紧急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月二十三日的会议上,同意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以下简称《紧急条例》)第2(1)条,制定《紧急情况(选举日期)(第六任行政长官)规例》,把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投票日押后至今年五月八日举行。援引《紧急条例》把选举押后,是因应疫情的紧急性而就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作出的一次性折衷方案,不能与一般情况一概而论。
 
  就陈议员的问题,我的具体回覆如下:
 
  就(一),《条例》第10(1)条规定,若行政长官职位因任期届满而出缺,即就填补该空缺的选举日应订于任期届满前95天的首个星期日。有关条文自《条例》于二○○一年生效起实施,由二○○二年举行的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开始,各届的行政长官选举日期均是依此订出,行之有效。去年,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和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透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就选举法例作出全面修订,当中亦未有修改有关条文。
 
  按照《条例》第 10(1)条的规定,未来各届的行政长官选举日期皆具有清晰的确定性,在任政府并没有指定选举日期的弹性,可消除任何由在任政府指明选举日期而带来不公平的观感。另一方面,规定行政长官选举须在任期届满前的95天的首个星期日举行,是为了预留时间以作出多项重要工作,包括:
 
(i)让候任行政长官有充足时间筹组新的管治班子;
 
(ii)留有充足时间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任命;
 
(iii)让新旧班子有足够时间进行交接工作和过渡安排;及
 
(iv)预留时间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挑战,在这方面,根据《条例》第34条及39条,可藉选举呈请或司法覆核挑战行政长官选举结果,而要解决有关的法律挑战的过程需时两个月以上。
 
  就(二),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0(1)条的规定而订出的选举日,可为候任行政长官预留约三个月的时间组成管治班子并为新一届政府的工作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条例》亦订明在某些情况下须宣告选举程序终止,并订出新的投票日。这些情况包括:候选人去世、候选人丧失当选资格及没有候选人在有关的选举中获选出。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则须按《条例》第 11(2)条规定,把选举程序终止日起计算第42天的星期日或首个星期日订为第二个投票日。在此情况下,候任行政长官则将有约两个月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仍然相对充分。
 
  虽然自回归以来行政长官选举须进行第二个投票日的情况从未出现,但鉴于行政长官的重要宪制地位,为审慎起见,我们认为在订定投票日期时,仍有需要顾及在现届行政长官任期内可进行第二个投票日的可能性,以确保符合《基本法》第46条,行政长官任期五年的规定。如果我们缩短交接期,把第二个投票日的日期订为首个投票日,则一旦出现有需要举行第二个投票日的情况时,候任行政长官的准备时间将会十分紧迫,并不理想。在规划选举日期时,我们认为为候任行政长官预留相对充分的交接时间比较合适。
 
  总括来说,《条例》第 10(1)条自实施以来一直行之有效,我们目前并没有修订有关条文的计划。

  多谢主席。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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